景洪市公安局关于被害人被骗资金返还的公示-122
- 来源 :景洪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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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3-05-02 10:56
景洪市公安局黎明派出所侦办的王焕琼被骗案,被害人王焕琼被骗的11000元人民币转入嫌疑账户6230XXXXXXXXXXX4175(开户名:王旭,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县刘集分理处,一级账户),后6230XXXXXXXXXX4175(一级账户)于2022年06月30日12时00分49秒向6230XXXXXXXXXX9775(开户名:唐彬彬,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县刘集分理处,二级账户)转账22000元,该账户于2023年01月3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冻结11003.41元人民币,通过资金返还比例计算方法计算出可返还资金为人民币1098.5元(大写:壹仟零玖拾捌元伍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的若干规定》,经对被害人王焕琼被骗金额占唐彬彬账户内被冻结在案资金总额比例核算,该账户冻结资金可返还被害人王焕琼1098.5元(大写:壹仟零玖拾捌元伍角)。
现将该案资金返还情况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对公告有异议的,需要异议人提出异议证明材料,交至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清泉路12号景洪市公安局反诈中心。公告期限结束后,对公告结果无异议的,按照公告比例将冻结资金返还被害人。
公告时间:2023年05月01日
监督机关:景洪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
联系电话:0691-2168013
景洪市公安局
2023年05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