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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违法建筑物拆除的公告

  • 来源 :景洪市自然资源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3-03-29 17:28

经查明,当事人姜某某于2022年12月在景洪市白象巷11号4幢(北纬22°1′0″东经100°47′37″),建盖的永久性建筑物(框架结构11层,面积约7958.72平方米),开工建设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景洪市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已于2023年 3月 28日作出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决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告如下:责令当事人姜某某于2023年4月17日之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拆除。

上述当事人对“景自然资源 限拆(决)字〔2023〕第001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公告!


景洪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