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晓艺诉景洪市勐罕镇九乡星光幼儿园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景劳人仲案字〔2023〕53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送达公告
- 来源 :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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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3-03-28 11:23
景洪市勐罕镇九乡星光幼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32801MJT369942C;法定代表人:兰会婷):
本委受理龚晓艺的支付工资、二倍工资等仲裁申请一案后,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景劳人仲案字〔2023〕53号)《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本院现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并于2023年5月29日至景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出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清泉路32号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联系人:杨斯予 联系电话:0691-2141722
景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3年3月28日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龚晓艺诉称;申请人于2022年4月7日正式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从事教师工作。但在建立劳动关系后直至2023年2月被申请人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平均工资为1622.5元,故被申请人应当为另起支付12980元。申请人于2023年2月22日与被申请人协商调解无果后,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于2023年2月22日下午离职并提交离职报告,申请人尊重被申请人的意愿发送了离职通知,被申请人却不同意离职通知书的内容拒绝盖章,也未支付申请人被压扣的15日工资和2月16日至2月22日的工资。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劳动仲裁,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从2022年4月至2023年2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计12980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压扣的15日工资1365元和2月16号至2月22日工作5日的工资记日平均工资100元需支付500元。共需支付1365+500=1865元。
附件:龚晓艺受理通知书、开庭知书、举证通知书扫描文件(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