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劝跨境违法犯罪人员回国投案自首的通告(21号通告)
- 来源 :景洪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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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0-04-21 09:25
第2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边境管控工作的安排部署,依法维护边境安全稳定和社会秩序,给跨境违法犯罪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通告如下:
一、非法出境从事经商、务工、旅游、访友和在境外从事涉及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跨境违法犯罪活动的中国公民,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前,自行回国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自首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回国投案自首人员必须从曼栋、勐宋通道集中入境,不得从便道、小路非法入境。当地防疫指挥部按照云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第15号通告,对回国投案自首的入境人员实施集中隔离后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通告期限内到公安机关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经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违法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回国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违法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五、上述滞留境外的违法犯罪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自行回国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凡在通告期间继续滞留境外,拒不自行回国投案自首的,公安机关将坚决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抓捕归案,并依法严惩。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机关联系电话:
景洪市公安局: 0691—110
景洪边境管理大队:0691—2475511
景洪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