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彩票关于印发景洪市服务业企业“升规入统”奖励办法的通知
- 来源 :中国足球彩票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19-11-13 09:14
景政办发〔2019〕2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农场、度假区、园区管委会,市委和市级国家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中央、省、州驻景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景洪市服务业企业“升规入统”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足球彩票
2019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洪市服务业企业“升规入统”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达规服务业企业“升规入统”积极性,促进商贸经济繁荣和社会消费提速,准确反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改变“小、散、弱”的现状,培育扶持中、小服务业企业,加大政策扶持、优化服务,根据《中国足球彩票关于印发景洪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景政办发〔2019〕110号)通知,特制定此方法。
一、入统标准
在本行政辖区注册的法人企业单位,包括:法人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有独立完整的财务资料,能出具《利润表》、《资产负债表》。
(一)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等服务业企业
1. 限额以上批发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单位。(主要支撑指标:销售额)
2. 限额以上零售业:年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主要支撑指标:销售额)
3. 限额以上住宿业:年营业额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业法人单位。(主要支撑指标:营业额)
4. 限额以上餐饮业:年营业额200万元及以上的餐饮业法人单位。(主要支撑指标:营业额)
(二)其他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1. 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主要支撑指标:营业收入)
2. 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法人单位。(主要支撑指标:营业收入)
二、奖励标准
(一)升规奖
对限额以上服业务企业的奖励,对每年年底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的服务业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3万元。
注:新增入库限额以上企业名单以国家统计局批准为主。
(二)增速奖
1. 规模以上批发业企业
(1)销售额在2000万元—3000(含)万元的批发业企业。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达8%至13%(含13%)的企业奖励12000元;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达13%至18%(含18%)的企业奖励15000元;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达18%至23%(含23%)的企业奖励18000元;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达23%以上的企业奖励21000元。
(2)销售额在3000万元—4000(含)万元的批发业企业。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达8%至13%(含13%)的企业奖励15000元;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达13%至18%(含18%)的企业奖励18000元;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达18%至23%(含23%)的企业奖励20000元;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达23%以上的企业奖励25000元。
(3)销售额在4000万元—5000(含)万元的批发业企业。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达8%至13%(含13%)的企业奖励20000元;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达13%至18%(含18%)的企业奖励25000元;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达18%至23%(含23%)的企业奖励30000元;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达23%以上的企业奖励40000元。
(4)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达8%至13%(含13%)的企业奖励25000元;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达13%至18%(含18%)的企业奖励30000元;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达18%至23%(含23%)的企业奖励35000元;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达23%以上的企业奖励45000元。
2. 规模以上零售业企业
(1)销售额在500万元—700(含)万元的零售业企业。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达8%至13%(含13%)的企业奖励10000元;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达13%至18%(含18%)的企业奖励12000元;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达18%至23%(含23%)的企业奖励14000元;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达23%以上的企业奖励16000元。
(2)销售额在700万元—900(含)万元的零售业企业。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达8%至13%(含13%)的企业奖励12000元;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达13%至18%(含18%)的企业奖励14000元;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达18%至23%(含23%)的企业奖励16000元;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达23%以上的企业奖励18000元。
(3)销售额在900万元—1000(含)万元的零售业企业。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达8%至13%(含13%)的企业奖励14000元;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达13%至18%(含18%)的企业奖励16000元;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达18%至23%(含23%)的企业奖励18000元;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达23%以上的企业奖励20000元。
(4)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达8%至13%(含13%)的企业奖励20000元;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达13%至18%(含18%)的企业奖励25000元;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达18%至23%(含23%)的企业奖励30000元;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达23%以上的企业奖励40000元。
3. 规模以上住宿业企业
(1)营业额在200万元—500(含)万元的住宿业企业。当年营业额同比增速达8%至13%(含13%)的企业奖励8000元;当年营业额同比增速达13%至18%(含18%)的企业奖励10000元;当年营业额同比增速达18%至23%(含23%)的企业奖励12000元;当年营业额同比增速达23%以上的企业奖励14000元。
(2)营业额在500万元—800(含)万元的住宿业企业。当年营业额同比增速达8%至13%(含13%)的企业奖励10000元;当年营业额同比增速达13%至18%(含18%)的企业奖励12000元;当年营业额同比增速达18%至23%(含23%)的企业奖励14000元;当年营业额同比增速达23%以上的企业奖励16000元。
(3)营业额在800万元—1000(含)万元的住宿业企业。当年营业额同比增速达8%至13%(含13%)的企业奖励12000元;当年营业额同比增速达13%至18%(含18%)的企业奖励14000元;当年营业额同比增速达18%至23%(含23%)的企业奖励16000元;当年营业额同比增速达23%以上的企业奖励18000元。
(4)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住宿业企业。当年营业额同比增速达8%至13%(含13%)的企业奖励16000元;当年营业额同比增速达13%至18%(含18%)的企业奖励18000元;当年营业额同比增速达18%至23%(含23%)的企业奖励20000元;当年营业额同比增速达23%以上的企业奖励22000元。
4. 规模以上餐饮业企业
(1)营业额在200万元—500(含)万元的餐饮业企业。当年营业额同比增速达8%至13%(含13%)的企业奖励10000元;当年营业额同比增速达13%至18%(含18%)的企业奖励13000元;当年营业额同比增速达18%至23%(含23%)的企业奖励16000元;当年营业额同比增速达23%以上的企业奖励19000元。
(2)营业额在500万元—800(含)万元的餐饮业企业。当年营业额同比增速达8%至13%(含13%)的企业奖励12000元;当年营业额同比增速达13%至18%(含18%)的企业奖励15000元;当年营业额同比增速达18%至23%(含23%)的企业奖励18000元;当年营业额同比增速达23%以上的企业奖励21000元。
(3)营业额在800万元—1000(含)万元的餐饮业企业。当年营业额同比增速达8%至13%(含13%)的企业奖励14000元;当年营业额同比增速达13%至18%(含18%)的企业奖励17000元;当年营业额同比增速达18%至23%(含23%)的企业奖励20000元;当年营业额同比增速达23%以上的企业奖励23000元。
(4)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餐饮业企业。当年营业额同比增速达8%至13%(含13%)的企业奖励16000元;当年营业额同比增速达13%至18%(含18%)的企业奖励20000元;当年营业额同比增速达18%至23%(含23%)的企业奖励25000元;当年营业额同比增速达23%以上的企业奖励30000元。
5. 对新增限额以上个体经营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在库限额以上个体经营服务业企业当年销售额或营业额增速达15%以上奖励1.5万元。
6. 其他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一是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企业。
(1)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2000(含)万元的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额或销售额同比增速达8%至13%(含13%)的企业奖励10000元;当年营业额或销售额同比增速达13%至18%(含18%)的企业奖励12000元;当年营业额或销售额同比增速达18%至23%(含23%)的企业奖励14000元;当年营业额或销售额同比增速达23%以上的企业奖励16000元。
(2)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3000(含)万元的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额或销售额同比增速达8%至13%(含13%)的企业奖励12000元;当年营业额或销售额同比增速达13%至18%(含18%)的企业奖励14000元;当年营业额或销售额同比增速达18%至23%(含23%)的企业奖励16000元;当年营业额或销售额同比增速达23%以上的企业奖励18000元。
(3)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4000(含)万元的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额或销售额同比增速达8%至13%(含13%)的企业奖励14000元;当年营业额或销售额同比增速达13%至18%(含18%)的企业奖励16000元;当年营业额或销售额同比增速达18%至23%(含23%)的企业奖励18000元;当年营业额或销售额同比增速达23%以上的企业奖励20000元。
(4)主营业务收入在4000万元—5000(含)万元的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额或销售额同比增速达8%至13%(含13%)的企业奖励16000元;当年营业额或销售额同比增速达13%至18%(含18%)的企业奖励18000元;当年营业额或销售额同比增速达18%至23%(含23%)的企业奖励20000元;当年营业额或销售额同比增速达23%以上的企业奖励22000元。
(5)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额或销售额同比增速达8%至13%(含13%)的企业奖励18000元;当年营业额或销售额同比增速达13%至18%(含18%)的企业奖励20000元;当年营业额或销售额同比增速达18%至23%(含23%)的企业奖励22000元;当年营业额或销售额同比增速达23%以上的企业奖励25000元。
二是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服务业企业。
(1)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1000(含)万元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额或销售额同比增速达8%至13%(含13%)的企业奖励10000元;当年营业额或销售额同比增速达13%至18%(含18%)的企业奖励15000元;当年营业额或销售额同比增速达18%至23%(含23%)的企业奖励20000元;当年营业额或销售额同比增速达23%以上的企业奖励25000元。
(2)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5000(含)万元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额或销售额同比增速达8%至13%(含13%)的企业奖励15000元;当年营业额或销售额同比增速达13%至18%(含18%)的企业奖励20000元;当年营业额或销售额同比增速达18%至23%(含23%)的企业奖励25000元;当年营业额或销售额同比增速达23%以上的企业奖励300000元。
(3)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额或销售额同比增速达8%至13%(含13%)的企业奖励20000元;当年营业额或销售额同比增速达13%至18%(含18%)的企业奖励25000元;当年营业额或销售额同比增速达18%至23%(含23%)的企业奖励30000元;当年营业额或销售额同比增速达23%以上的企业奖励35000元。
7. 当年新增入库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参与增速奖的评选。
注:企业增速完成情况名单以景洪市统计局提供为准。
三、保障措施
(一)奖励名单经市人民政府服务业企业“升规入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确认后,由市财政局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并将升规奖当年及时给予兑现,增速奖待次年考核后给予兑现。
(二)提高企业用工的服务管理水平。新升规企业3年过渡期内,可根据企业自身情况为企业职工缴纳五险(针对固定员工),短期员工可不缴纳五险。公安部门将积极为企业外籍员工录用开通绿色通道,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
(三)对达到升规条件的企业不积极配合做好升规工作的,公安、税务、市场监管、消防、人社、医疗卫生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配合相关部门升规工作的企业在审批、办证、政府采购等给予优先办理。
(四)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国足球彩票关于印发景洪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景政办发〔2019〕110号)文件要求认真履行好职责,对认真履责的给予通报表扬,不认真履职、完不成“升规入统”年度工作任务的进行追责问责。
(五)各服务业企业应将奖金中的10%至15%用于奖励会计和统计人员。
四、其他事项
(一)本奖励办法解释权归市人民政府服务业企业“升规入统”工作领导小组。
(二)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