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彩票关于印发《景洪市本级投融资公司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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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4-12-17 10:38
景政办发〔2014〕90号
中国足球彩票关于印发《景洪市本级投融资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度假区管委会,市直各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景洪市投融资公司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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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洪市本级投融资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本级投融资公司资金管理,防范和控制投融资风险,确保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景洪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景政办发〔2013〕225号)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投融资公司投融资计划的审核、项目预决算管理、资金监管、政府性偿债资金筹集管理以及债务风险预警等。市审计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加强资金运行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对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纯公益性项目由市政府按投资规模给予补偿;对有稳定经营收入的公益性项目主要依靠公司自身收益偿还债务或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偿;对经营性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监管。
第二章 投融资管理
第四条 对投融资公司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投融资公司根据市政府安排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及建设用地整理开发、债务偿还等需要,编制年度投资计划、资金收支计划和融资计划。
第五条 投融资公司投资计划、资金收支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融资计划由市财政、发改部门进行初审,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批复执行。资金收支计划及投融资计划经批复后,投融资公司要严格按照计划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须按本条规定的程序批准。
第六条 投融资公司根据批复的年度资金收支计划和融资计划,采取向金融机构间接融资、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向上争取政策性资金等方式筹集资金。融资合同或协议经市财政部门、市法制机构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由投融资公司签订和实施。未经审核同意,投融资公司不得签订任何形式的融资合同或协议。
第七条 投融资公司在编制年度资金收支计划时,要根据融资合同和协议,将到期债务本息足额列入计划;并根据约定债务偿还时间,科学调度资金,保证按时足额归还至遗期债务。投融资公司承建的由政府偿债的公益性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政府划入投融资公司的资产经营收益和资产处置变现收入、财政预算安排的补贴资金、其他用于偿债的资金。投融资公司的经营性项目由公司自主筹集偿债资金。
第八条 加强投融资公司融资资金的用途管理。政府性债务资金原则上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九条 投融资公司的产(股)权变更、资产增减以及对外投资和担保,由投融资公司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章 项目预决算管理
第十条 投融资公司的所有建设项目(包括经营性项目)实行预算评审制度。投融资公司编制的项目预算按相关规定报市直有关部门审核后,需交市财政局投资项目评审股或市审计局进行项目预算评审。项目预算评审结果作为项目招投标的依据。
第十一条 投融资公司所实施的项目(包括经营性项目),要依法依规进行招投标,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签订合同协议。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应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严格项目结(决)算管理。投融资公司所实施的项目(包括经营性项目)经竣工验收后,报审计局或市财政局投资评审股组织结(决)算评审,以结(决)算审计的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 对项目的预决算、招投标活动,各相关部门要加快工作进度,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限时办结。
第四章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投融资公司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投融资公司要设立项目资金专户,对各项收支实行统一管理。投融资公司必须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0〕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进行分账核算。
第十五条 项目专户管理的资金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补助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专项资金;
(二)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资金;
(三)政府注入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和处置收入;
(四)投融资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募集的资金;
(五)投融资公司进行前期开发的建设用地出让后,其收益中留作开发、建设、偿债的资金;
(六)投融资公司用于开发、建设、经营、偿债的其他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以各类合同约定,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市财政投资评审股结(决)算评审报告或市审计部门工程项目结(决)算审计等为依据。
第十七条 投融资公司完成市政府指定建设用地前期开发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招拍挂出让,将所得土地出让金收入缴入市财政指定账户,市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计提政府调剂资金和相关规费以及扣除投融资公司全部土地开发成本和管理费用后,将剩留的土地收益作为政府性偿债和补偿资金拨付至项目资金专户。
第十八条 上级财政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专项资金、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注入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和处置收入以及投融资公司用于开发、建设、偿债的其他资金,由投融资公司根据开发、建设需要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按相应程序批准后拨付至投融资公司项目资金专户。
第十九条 政府性项目资金的支付按有关规定审批或报备后,从投融资公司项目资金专户直接拨付到建设项目和用款单位。具体审批程序参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和备案。
第二十条 经营性项目资金严格按照公司签订的合同进度拨付,市财政部门进行监管。投融资公司对外签订的经营性项目合同,需经市财政部门、市法制机构审核,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加强资金日常管理。市财政部门建立资金收支台账,对资金筹集与拨付逐笔进行登记,定期与投融资公司对账;同时,加强对资金的日常监督与检查,及时掌握年度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和纠正投融资公司年度资金收支计划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严格执行项目跟踪审计,将项目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情况纳入跟踪审计监督范围。
第二十二条 对公益性项目实行资金绩效评价制度。项目完工投入使用后,投融资公司应在2个月内进行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自评报告。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自评报告的基础上,对项目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编制绩效评价报告报市政府,作为市政府对投融资公司进行经营业绩考核及相关人员奖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立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市财政、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对投融资公司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由相关部门依规依纪处理并实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