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彩票关于印发景洪市政府系统公文办理联动机制(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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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6-08-19 10:44
景政办发〔2016〕1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度假区管委会,市直各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景洪市政府系统公文办理联动机制(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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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洪市政府系统公文办理联动机制(试行)
为切实提高景洪市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提升办文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水平,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云办发〔2012〕2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14〕20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系统公文办理联动机制(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25号)和《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政府系统公文办理联动机制(试行)的通知》(西政办发〔2016〕55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景洪市政府系统公文办理联动机制。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公文是行政管理的重要载体,是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公文办理贯穿于机关工作全过程,其质量和效率直接关系到机关运转效率和服务效果。当前,全市系统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已经有了较大提升,规范程度越来越高,高质高效的办文服务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公文办理过程中仍然存在文种混用、一文多请、格式不规范、文理不通、把关不严、越级行文、回复意见不及时等情况,不仅影响了公文办理的规范化,而且影响了机关运转效率和工作质量。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度假区管委会和市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文办理工作,牢固树立办文无小事的思想,坚持不懈地把公文办理工作作为办公室工作的重中之重,明确公文办理的主管领导,完善规章制度,建立责任体系,层层抓好落实。
二、进一步严格报送程序
(一)除市人民政府领导明确要求直接报送其本人和确需直接报送的绝密、机密文件外,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度假区管委会和市直各部门一律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也不得以单位负责人名义向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文。
(二)各乡镇和基层单位不得越级直接向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除灾害、事故等特殊情况外)。
(三)属市人民政府审批范围,但其内容与市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等部门的工作范围有关的事项,应先报市委有关部门审核后附上审核意见,再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上报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五)上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工作时间内送达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签收、分办;非工作时间内送达的,原则上由市政府总值班室(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签收后交由带班领导批办,再转相关部门办理,收假后及时转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因不按程序报送公文致使工作耽误的,由呈报公文单位负责。
三、进一步提升公文质量
(六)严把公文质量关。对公文质量要进行严格审核把关,重点把好公文的程序关、法律关、政策关、文字关和格式关。
(七)严把发文审核关。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度假区管委会和市直各部门上报公文的文种、体例、格式、份数要符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及有关规定,审批、签发手续要完备,内容要简明扼要、准确无误,公文用纸、字体字号要符合规定,附件要齐全。请示和报告不得混用,请示类公文要一文一事,标注签发人,不得多头报送;报告类公文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通过非涉密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的公文,要重点检查字体、排版等要求,确保文件还原质量。
(八)严把收文审核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度假区管委会和市直各部门的来文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审核公文体例、格式、行文规则等基本要求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标识、政策类文件解读方案等内容。
(九)实行退文管理。对存在请示、报告未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联合行文未经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会签,没有按照要求征求有关单位意见,请示、报告没有使用上行文格式,随意提高公文紧急程度和密级,一文多请,报告夹带请示事项,不符合公文起草要求、错漏问题较多的来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说明理由退回报文单位。通过非涉密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的公文,要检查是否签收或退文。退文情况建档备查。
(十)强化解读方案报送。报送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重要政策性文件的请示时,解读方案必须作为附件,随同文件一并报送。无解读方案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一律不予收文、不予办理;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因部门原因需要进行修改的,需要写明更改原因,由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十一)严格公开属性审查。报请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报送单位须按照保密审查程序进行保密审查,明确界定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并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中表明意见,即“此件主动公开”、“此件脱密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不公开”等。明确为“此件脱密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不公开”属性的公文,必须在报送的请示中说明原因;在请示中未表明公开属性意见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一律将其视为“此件主动公开”,因此产生的失泄密责任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公文报送单位承担。
四、进一步明确时限要求
(十二)报文时限。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度假区管委会和市直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等公文,应及时报送。成文日期与送达日期超过7个工作日的,应重新制发。需请示市人民政府的事项和需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上报的公文,要预留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15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事先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沟通说明,抓紧办理、尽快报送。
(十三)办文时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自收文之日起,原则上特急件2个工作日、加急件3个工作日、平件15个工作日内办结;来文有具体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
(十四)反馈时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度假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办毕回复。特别是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并上报结果,确因情况复杂,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并报告进展情况;属于征求意见的,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原则上在本单位收到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对紧急的,应在主办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列为督办件的要按督办限定时间反馈。
(十五)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以外,有关部门一般应在收到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否则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没有不同意见,有关责任由其承担;对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办文件,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回复意见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统计,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十六)政策解读材料报送时限。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对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类公文,起草部门须在公文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将政策解读材料提交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纸质材料以正式函件和电子文档报送市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
五、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
(十七)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度假区管委会和市直各部门要建立分管办公室领导承担领导责任,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承办部门具体承办人承担首办责任的公文质量三级责任制。即: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度假区管委会和市直各部门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对公文质量负领导责任,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对公文质量负第一责任,承办部门具体承办人对公文质量负首办责任。
(十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建立公文办理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定期汇总退文单位、数量,以及未按时限要求回复意见、办结公文的件数,收集不规范的公文进行分析、点评,并视情况适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