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彩票关于印发景洪市新金融组织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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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政办发〔2016〕98号
中国足球彩票关于印发景洪市新金融组织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度假区管委会,市直各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景洪市新金融组织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足球彩票
2016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洪市新金融组织风险预警与
应急处置预案
为加强对全市新金融组织(目前包含: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登记服务机构)风险防范,化解风险,规范市场秩序,提高监管工作质量与效率,预防和减少风险事故及损失,促进全市新金融组织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1〕106号)、《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意见》(云金办〔2009〕29号)、《云南省金融办公室关于开展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云金办〔2013〕315号)、《云南省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云金办〔2013〕2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景洪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 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景洪市新金融组织经营运作过程中发生风险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工作原则
1. 坚持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处置突发事件,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度假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按照处置工作要求履行各自职责,既强调统一指挥,又注重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做到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资源共享、形成合力。
2. 坚持属地管理、明确责任、信息互通、维护稳定的原则,事发地要结合实际,依法、快速、高效处置突发事件。
3.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度假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应顾全大局、科学决策,依法开展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打击有力。同时,稳妥处置突发事件,防止事态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一旦引发群体性事件,要按照程序依法依规应对,确保社会稳定。
(三)分类分级
1. 本预案所称风险是指在景洪市新金融组织经营运作过程中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财产损失、重大人员伤亡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风险事故(以下简称“风险事故”)。非法集资(含集资诈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根据风险事故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分为以下五类:
(1)集资诈骗
(2)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发放高利贷
(4)暴力催收
(5)虚假宣传或承诺
上述各类风险事故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风险事故可能和其他类别的风险事故同时发生,应统筹应对。
各类风险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三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一般)。
I级(特别重大):
(1)发现新金融组织有特别严重集资诈骗行为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
(2)发现新金融组织有特别严重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
(3)发现新金融组织有特别严重发放高利贷行为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
(4)发现新金融组织有特别严重暴力催收并致人伤残或死亡。
(5)发现新金融组织有因虚假宣传或承诺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II级(重大):
(1)发现新金融组织有严重集资诈骗行为。
(2)发现新金融组织有严重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3)发现新金融组织有严重发放高利贷行为。
(4)发现新金融组织有严重暴力催收行为。
(5)发现新金融组织有虚假宣传或承诺等情节严重的行为。
III级(一般):
(1)发现新金融组织有集资诈骗行为的苗头。
(2)发现新金融组织有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苗头。
(3)发现新金融组织有发放高利贷行为的苗头。
(4)发现新金融组织有暴力催收行为的苗头。
(5)发现新金融组织有虚假宣传或承诺的苗头。
当事故等级指标有所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相对较高一级突发事故处理。当事故随时间推移升级,按升级后级别的程序处理。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景洪市新金融组织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成立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处置新金融组织的各类风险事故,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处置预案。
组 长:岩罕班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 组 长:李 丹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琼丽 市财政局长、金融办主任
成员单位:郑宁华 西双版纳银监分局副局长
张琼辉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肖明泽 市委政法委综治办副主任
杨维丽 市人民法院党总支书记
傅江涛 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
徐鸿涛 市公安局副局长
洪 波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李忠全 市信访局副局长
李定勇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董家相 人民银行西双版纳州中心支行副行长
(二)景洪市新金融组织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和综合协调。
(三)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金融办:(1)履行辖区内新金融组织监管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向领导小组报告紧急重要事项;负责对辖区内新金融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协调风险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工作;向领导小组报送相关风险情况;做好有关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2)负责对外协调法院、检察院、公安、信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落实风险防范处置措施。(3)对集资诈骗、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案件处置提供指导意见,向州金融办报告有关情况。(4)负责全市新金融组织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并作出调查评估报告;建立全市新金融组织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提高信息采集、分析评估和预警水平;协调相关部门采集风险信息,核实各类信息,及时提示风险和预警;组织专业人员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向领导小组提出预警方案,一旦发现风险事故,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做好有关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
市委宣传部:协助监管部门统一宣传口径,组织主流媒体和重点新闻网站报道相关新闻;根据金融突发事件事态发展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对新闻宣传报道金融突发事件的指导和管理;确保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握好宣传的舆论导向;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安排,适时对外发布信息。
市综治办:加强综合研判和维稳信息预警,及时通报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突出动向。配合做好相关人员的教育疏导、源头稳控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依法处置工作。
市信访局:要第一时间转送、交办受损人员来访、来信和网上投诉事项;发生大规模聚集上访的,启动联合接待机制,防止事态蔓延;及时向政府及有关单位反馈情况,做好矛盾化解、思想疏导和人员稳定等工作。
市公安局:参与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控制犯罪嫌疑人员,查处犯罪行为,查封财产,追缴赃物;采取措施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及时向外发布公告,稳定群众情绪,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和治安事件,保障相关金融单位正常业务经营和员工人身生命财产安全。
市财政局:根据市应急领导小组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决策、措施和提出动用资金处置风险要求,积极筹措专项资金,用于突发事件的处置,并负责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认真做好辖内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日常风险防范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研究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法院:指导全市法院在金融案件审理中依法保护受害人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案件影响程度,提升管辖级别,有效打击犯罪分子,采取措施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加强金融法治宣传教育,提高金融案件执结率。
市检察院:领导全市检察机关依法查处金融突发事件中的各类职务犯罪案件;视案件情况提前介入,严厉打击破坏经济金融秩序的不法行为;积极指导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支持和配合相关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在风险事故中,积极与金融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协调配合,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加强对媒体和广告代理商的监管,对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查处。
人民银行西双版纳州中心支行、西双版纳银监分局: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市政府报告有关信息,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监管风险事故当事人及其主要关联人的资金账户、资金流动情况,防止资金抽逃转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度假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认真做好辖内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日常风险防范工作。
三、运行机制
(一)信息收集与核实
1.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照持续监管的要求,全面收集新金融组织经营风险状况的动态信息。
2. 市金融办应定期分析和评估新金融组织风险和经营状况,对新金融组织可能存在的风险或经营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予以确认和证实。信息核实的方式包括询问、要求提供补充材料、走访、约谈等。
3. 市金融办应关注新闻媒体、独立评级机构等社会监督机构发布的新金融组织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反映新金融组织经营、管理中重大变化事项的信息,应及时予以上报。
(二)风险分析
1. 市金融办应按照持续监管要求对辖区内新金融组织报送的资料进行分析和处理,形成分析报告报送州金融办汇总。
2. 市金融办定期撰写监管分析报告提交州金融办,监管分析报告应简明扼要、有理有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新金融组织的基本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2)新金融组织的监管指标情况、指标异常的原因及所反映的问题。
(3)新金融组织的治理、内部控制和管理状况及评价。
(4)新金融组织风险状况的总体评价,主要风险及存在的问题,风险变化趋势。
(5)年度监管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其效果和存在的不足。
(6)其他应当引起注意的问题。
(7)监管意见、建议和监管工作计划。
(8)监管人员认为应当提示和讨论的其他问题。
(三)预测与预警
市金融办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风险事故,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原则,持续识别、检测、评估辖区内新金融组织的风险,督促新金融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类风险的监管,包括经营策略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声誉风险、社会风险。采集相关信息并分析处理,持续监测新金融组织的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监管措施。
1. 预测预警
市金融办对辖内新金融组织的风险状况,应当进行预警和提示,采取监管措施,纠正和制止危害新金融组织健康发展的经营行为,保障新金融组织稳健运行,维护各方面的合法利益,有关情况要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2. 预警级别和响应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风险事故进行预警。预警信息包括风险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实行三级预警标准:
I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市金融办应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上报情况后应报告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并同时报州金融办。
II级响应:发生重大事故,市金融办应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上报情况后应报告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并同时报州金融办。
III级响应:一般事故发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并组织各有关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同时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密切关注事故发展,并对事故处置给予指导和协调。
3. 预警预防行动
进入预警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据工作预案采取严格的防范防控措施,防止事态的发展、蔓延,并根据预警级别的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风险事故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3)要求各工作机构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4)根据必要依法对相关人员予以控制。
(5)有效的其他预防与控制措施。
(四)风险处置
1. 信息报告和通报
(1)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整理监管信息,结合现场检查、市场准入、问题处置情况,对辖区内新金融组织进行风险分析。
(2)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重大事项。
(3)风险事故发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积极组织应对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特别重大或重大风险事故,必须在接报2小时内报告领导小组,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性质、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4)先期处置。风险事故发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或一般的风险事故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工作预案,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处置风险、控制事态,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故的发生。
2. 风险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超出本级处置能力的,应建议及时启动其他相关应急预案。
3. 发生Ⅰ级风险事故的响应
(1)立即将信息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
(2)协调相关部门对风险事故进行处理。
发现新金融组织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成员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发现新金融组织有放高利贷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发现新金融组织有暴力催贷致人伤残或死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发现新金融组织有因虚假宣传或承诺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4. 发生II级风险事故的响应
(1)将相关信息立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
(2)协调相关部门对风险事故进行处理。
发现新金融组织有集资诈骗行为,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成员单位处理。
发现新金融组织有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市公安、人行、银监等部门处理;
发现新金融组织有发放高利贷行为,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市公安、人行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发现新金融组织有暴力催贷行为,由市公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发现新金融组织有虚假宣传或承诺情节严重的行为,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3)市金融办应向事故发生的新金融组织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在期限内整改到位并经验收方可继续营业;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市金融办应协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5. 发生III级风险事故的响应
(1)立即将信息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
(2)协调相关部门对风险事故进行处理;
发现新金融组织有集资诈骗的苗头,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成员单位按照相关条款处理。
发现新金融组织有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苗头,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协调市公安、人行、银监等部门处理。
发现新金融组织有发放高利贷的苗头,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市公安、人行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发现新金融组织有暴力催贷的苗头,由市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发现新金融组织有虚假宣传或承诺的苗头,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3)市金融办应向事故发生的新金融组织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检查落实到位。
6. 风险结束
(1)风险事故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单位要对处置工作进行小结,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完成风险处置总结报送领导小组。
(五)恢复
1. 善后处置风险事故单位应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事发单位要做好社会负面影响消除工作。
2. 各责任单位对风险事故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六)后续整改和监管
1. 市金融办应适时将监管分析的结果、监管措施通报新金融组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利益相关方,督促新金融组织进行整改和纠正。
2. 新金融组织出现以下情形,市金融办可以根据需要约见高级管理人员:
(1)新金融组织存在严重问题或风险。
(2)新金融组织没有按要求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
(3)新金融组织报送的整改和纠正计划不能有效管理控制风险。
(4)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见的其他情形。
3. 市金融办应在年度监管分析报告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检查,市场准入等年度监管情况对新金融组织实施监管。
四、应急保障
(一)人力资源
市金融办应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组建风险处置队伍。
(二)治安维护
市公安局应对风险事故事发地场所、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三)通信保障
市金融办风险事故处置机构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通畅,并明确指挥人员和联络人。
五、文档管理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监管信息档案。档案应包括:新金融组织报送的各类信息、分析评价意见,与新金融组织的函件往来、电话记录,监管分析报告、会议记录或纪要、监管日志、工作底稿、相关请示和领导批示等。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信息保管、查询和保密制度。
(三)各级监管信息档案应当由专人保管,建立查阅登记制度。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监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依法应当披露的除外。监管信息主要包括:
(1)新金融组织所有数据信息和非数据信息。
(2)新金融组织的经营规划、业务创新等内部信息。
(3)新金融组织的董事会决议等决策信息。
(4)其他可能会对新金融组织经营造成影响的信息。
六、工作保障
(一)为保证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持续性,加强日常风险监控,市金融办应指定专门人员从事监管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二)市金融办监管工作人员对承担的监管工作负责,客观揭示新金融组织存在的风险,并做出监管结论。
(三)为促进监管工作的创新和发展,市金融办应建立监管工作评价制度,对监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进行评价。监管工作的评价内容包括:信息采集的及时性和全面性,监管措施的可行性和监管的有效性。
七、配套措施
(一)宣传教育
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应当学习风险事故处置知识,各风险事故处置机构应普及宣传相关知识。
(二)责任追究
风险事故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风险事故重要情况或者风险事故处置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 附则
(一)本预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解释与组织实施。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