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彩票关于印发景洪市市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来源 :中国足球彩票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12-12-06 12:00
景政办发〔2012〕238号
中国足球彩票关于印发景洪市市级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度假区管委会,市直各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景洪市市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足球彩票
2012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景洪市市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州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的办法的通知》(西政办发〔2008〕183号),中国足球彩票《关于印发景洪市市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的办法的通知》(景政办发〔2009〕60号)和中国足球彩票《关于印发景洪市市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景政办发〔2009〕186号),结合中国足球彩票实际,特修订完善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家机关、各乡镇(街道)、各大农场、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市级驻景洪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 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不分级别 |
硬席(硬卧、硬座) |
三等舱 |
普通舱(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
(三)乡镇工作人员到市区内出差办事,其公共交通费(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据实报销。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为节约开支,鼓励到昆明(含其它州市)出差人员乘座公共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对乘坐汽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途中统一按3天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九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市财政局参照州政府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确定市级国家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第十一条 鉴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的差异,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按省外、省内、州内分别制定,省内分为一类地区和二类地区。一类地区包括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香格里拉。二类地区包括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楚雄州、保山市、德宏州、怒江州、临沧市。
第十二条 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级别 开支标准 |
副处级以上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
副科级以上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
其余人员 |
省外及省内一类地区 |
240 |
150 |
100 |
省内二类地区 |
200 |
100 |
80 |
州内 |
150 |
80 |
60 |
乡镇 |
100 |
60 |
50 |
第十三条 市级国家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
(一)住宿标准:副处级以上人员可以住标准间或同等价格的单间。
(二)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或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按出差地所在地区(州市)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四条 定点饭店根据省州公布的名单执行,名单中没有的由财政通过招标、协商方式确定。某地区(州市县)定点饭店招标、协商最高价格即为该地区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第十五条 处级及处级以下出差人员(含异性人员)出现单数的,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第十二条规定开支标准两倍凭票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到州外出差的伙食补助标准为:
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在市内出差的伙食补助标准为:
(一)本市范围内城区工作人员到各乡(镇)出差的,不分等级,不分乘车和住勤,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不能到就近集镇就餐的,伙食补助费由原来的每人每天15元,提高到每人每天35元。
(二)本市范围内的乡镇工作人员(不含街道办事处)到本市(指景洪城区)出差的,不分职务高低,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20元,提高到每人每天50元。
第十九条 野外工作范围及补助标准为:
(一)野外工作补助范围:担负野外勘察、测绘、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和部门。
(二)野外工作补助标准:野外工作时间在15天以内(含15天)每人每天补助标准65元,野外工作时间在15天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标准50元,按在野外工作的实际天数计发。
(三)野外工作补助标准所需资金,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财政不追加预算拨款。
第二十条 领导和随从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按各自行政职务在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内据实报销。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探亲期间的差旅费报销:符合探亲条件的,经领导批准同意的探亲人员差旅费报销只报车船费,其他杂费一律不报销。
第二十二条 对单位工作人员下乡频繁,各单位要根据预算经费从严控制,合理安排。
第二十三条 即具有行政职务,又有技术职务双重职务的人员,凡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一律以行政职务系列为准,按干管权限,并经组织部、人事局正式批准确定的行政职务待遇和套该表所列档次工作人员出差的等级标准执行,不得按照事业单位评聘的技术职务系列享受高于本人行政职等级的待遇标准。
第五章 公杂费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公杂费标准为:州外每人每天30元,州内(景洪市辖区内不得报销)每人每天2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七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只能接受接待单位就近从简安排住宿。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经单位同意脱产学习的人员,学习一年以上的,由派出单位每人每天补助12元;学习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含一年),由派出单位每人每天补助15元。
第二十九条 村干部、村民到乡镇以上开会,由主办方按现行差旅费报销标准执行,发放每人每天不高于50元的误工补贴。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按州政府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三十一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三十二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五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三十三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已实行公务卡结算的单位,差旅费原则上通过公务卡支付,并按公务卡及财务报销程序报销。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接待费用凭接待单位收据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据实报销。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在不高于本办法开支标准的范围内,制定出适应本地区的管理办法和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各人民团体直属机关,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中国足球彩票景政办发〔1996〕43号“转发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景洪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