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彩票关于印发景洪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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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4-12-17 09:40
景政发〔2014〕37号
中国足球彩票关于印发景洪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度假区管委会,市直各办、局:
现将《景洪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足球彩票
2014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洪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残联、云南省地税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综〔2011〕174号),结合景洪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单位,缴纳的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的政府性基金。
在职职工,是指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不包括离退休人员)。已安排的残疾人职工,指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为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和工伤保险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职工。
第三条 凡驻地在景洪市行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按照规定缴纳保障金。
应缴纳保障金的计算公式为:应缴纳保障金=上年度景洪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实际在岗残疾人人数)。
第四条 保障金由景洪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委托市地方税务局按属地代收、税费同步管理的原则,按年定期代收上一年度的保障金。
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的基础信息,由市残联登记,于每年6月30日前,将缴费单位信息按约定的格式以纸质和电子文档方式提供给市地方税务局,之后,每年只提供新增加和减少缴费单位的信息。
用人单位应缴纳保障金金额由市残联核定。每年3月20日至6月20日,用人单位持上一年度职工编制统计年报表、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劳动部门签章的劳动合同书(或残疾人就业证)等资料,到市残联核定本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核定证明。未参加年审的单位按无残疾人职工计算。每年7月20日前,市残联将缴费单位应缴纳保障金清册,按约定的格式提供给市地方税务局,作为代收依据。
缴费单位于每年9月、10月、11月的1至15日内,持核定证明到主管地方税务局足额缴纳保障金。缴费单位缴费金额与市残联核定数一致时,市地方税务局向缴费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按1∶9的比例分别缴入省级、市级国库。核定数据不一致的,由缴费单位到市残联作调整处理,市地方税务局凭市残联的调整证明进行代收。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中列支。
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特困企业或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减免的,须经市财政局会同市残联批准。
第五条 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先收后支、专款专用原则,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与职业和实用技术培训相关的支出(占总支出的60%)。
1. 用于提高残疾人综合素质的就业培训、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与职业技能鉴定和残疾人接受技术培训等支出;
2. 用于补助承担残疾人教育、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的基地,以及对促进大中专优秀残疾毕业生就业的奖励性支出;
3. 用于支持用人单位为安排残疾人就业而进行的小型无障碍设施(设备)及培训设施、设备器材的配置与改造,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及其他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的残疾人劳务招聘、岗位开发、就业援助等支出;
4. 残疾托养人员职业和实用技术培训支出;
5. 残疾人体育人才培训支出;
6. 残疾人职业培训的其他开支。
(二)与就业服务相关的支出(占总支出的17%)。
1. 补贴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2. 就业指导员工资;
3. 就业服务宣传费;
4. 代征、代收手续费支出。
(三)就业援助方面的支出(占总支出的15%)。
1. 用于对从事种植、养殖家庭与工业等家庭农副业生产与服务业就业的贫困残疾人,以及具有安置就业、扶贫开发、辐射带动作用的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给予适当资金扶持等;
2. 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劳动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3. 资助接受教育(含特殊教育)的贫困残疾人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
4. 法律援助和残疾人来访援助;
5. 困难残疾人节日慰问援助;
6. 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
(四)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用于与残疾人就业工作有关的其他支出(占总支出的8%)。
保障金不得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保障金实行基金预算管理,具体收支计划由市残联按照保障金的规定用途和部门预算的相关规定编制,报市残工委审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年终结余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 市财政、残联等部门应加强对保障金征收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残联、财政、地税、审计部门对保障金征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残联负责审核编制保障金预、决算,组织用好保障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社在市残联领导下承担保障金使用的有关具体业务工作;保障金收支情况应按年度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残工委负责审批保障金预、决算,负责监督检查保障金的使用情况。
市残联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严格按规定使用保障金,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残保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保障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及违纪的,由有关部门依据党政纪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市残联提出意见,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残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原《景洪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