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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彩票关于印发《景洪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 来源 :中国足球彩票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18-12-17 17:07



景政办发〔201824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农场、度假区、园区管委会,市委和市级国家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中央、省、州驻景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景洪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足球彩票   

20181211    

(此件公开发布)

景洪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市容市貌,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以下简称“三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水利、绿化工程以及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行为进行管理: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行为的指导、监督、考核,依法对建筑垃圾处置以及发生在城市道路上的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装饰装修垃圾处置行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协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其车辆运输经营行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对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违法行为和发生在公路范围内的建筑垃圾运输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四)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对违规进入主城区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处罚。

(五)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相关价格活动的监督管理。

(六)住建、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建景洪市建筑垃圾处理场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景洪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规定,负责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纠正。

(二)负责本辖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和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的审批工作。督促落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管理制度。

(三)负责建筑垃圾产出工地的监管工作。

(四)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五)确保全市建筑垃圾管理、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有序和协调开展;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场的选址、审批工作。

(六)协助市物价部门按照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路程、消纳处置成本等,确定本市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等指导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排放管理

第六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处置建筑垃圾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施工工地,不得处置建筑垃圾。

(二)居民装饰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由物业管理单位指定地点袋装堆放;物业管理单位应选择具备资质的建筑垃圾承运企业,进行承运。无物业管理单位的,装饰施工业主选择具备资质的建筑垃圾承运企业,由承运企业负责收集并清运。

第七条 施工工地进出口处地面进行硬化处理,必须设置车辆过水池、沉淀池、过滤池及车辆清洗设备(即“三池一设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不能留有足够硬化路面,设置“三池一设备”的,应制定相应的保洁方案,报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审核同意并监督执行,安排专人进行监督管理,未经清洗或未全密闭的车辆不得驶出工地。施工工地出入口安装摄像头,开发面积在10亩以上的必须接入“智慧城管系统”,24小时对进出车辆进行监控。

粉尘逸散性的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废弃物,应当集中堆置于工地区域,并覆盖防尘布或防尘网,定期洒水、降尘。

工程渣土装卸、拆迁工程进行拆除期间,应实行设置加压喷洒水设施,定期洒水降尘,按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有关标准设置围墙或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扫和冲洗出口处道路,路面不得有明显可见泥土印记。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与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协议,明确建筑垃圾运输量、运输责任、运输费用、消纳场所或者地点。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填报《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并经审查核准后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放《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内容包括:

(一)建设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消纳处置场地;

(二)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及工程预定开挖作业时间;

(三)建筑垃圾运送时间及污染防治说明;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运输合同、消纳合同。

第十条 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应当选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布的资源化利用场所、消纳场所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进出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公示牌,标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置的地点及相关负责人电话。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装载处置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运输车辆进出放行的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

(二)规范装载行为,装载建筑垃圾必须全密闭;

(三)保证运输车辆清洁出场,并做好书面记录;

(四)督促运输车辆到指定地点消纳处理,不得偷倒乱倒;

(五)检查运输车辆是否随车携带与本工程相关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未携带的,不得将建筑垃圾交与其运输;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管理人员,配合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挖掘、市政设施抢修以及居民装饰、装修作业,施工现场无法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应当采取其他保洁措施,保证净车出场。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四条 凡在景洪市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备案,填写《景洪市建筑垃圾运输备案表》。

第十五条 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备案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

(二)企业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具有符合密闭标准的自有运输机动车辆;

(三)有完善的公司管理制度、管理人员;

(四)从事运输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车辆驾驶证,具备从事相关工作的经验;

第十六条 申请备案表的程序:

(一)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递交报批材料;

(二)其车辆经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审验通过;

(三)审查备案合格,运输企业才能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二)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做到密闭运输;

(三)不得超速、超高、超载或带泥行驶;

(四)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五)不得随意停放车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第三方保险承保金额必须达到200万元。

第十八条 景洪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行二级管理制度,具体如下(分级区域详见附件4):

(一)建筑垃圾一级运输企业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 具有20辆以上符合密闭标准的自有运输机动车辆,按要求统一涂装、喷涂标识、安装顶灯、安装专用号牌、尾门保险钩和GPS监控设备;

2. 具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车辆停放场地、办公地点。

3. 具备专业管理人员,有完善的公司管理制度并建立营运台账。

4. 符合一级的运输单位可以在景洪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工作。

(二)建筑垃圾二级运输企业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 具有按要求设置密闭式装置的车辆,如:加装盖板或篷布覆盖,货箱底部安装防漏兜等。

2. 具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车辆停放场地、办公场所、管理人员及管理制度。

3. 符合二级的运输单位可以在景洪市(一级区域)以外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工作。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行评分考核管理,根据运输企业实行违规行为记分情况,每年度进行一次等级评定。以一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分值100分。违规计分标准:

(一)持《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运输建筑垃圾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查处后每车每次记车辆所属运输企业1分:

1. 专用号牌不能保持清晰、完整的;

2. 运输过程中产生泼洒、滴漏污染路面的;

3. 折迭拆开液压全自动式车辆,盖板闭合后高出车厢板20厘米以上或盖板破损的;

4. 车箱密闭不严、未完全封闭或封闭设施破损;

5. 车轮带泥、车身不整洁的。

(二)持《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运输建筑垃圾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查处后每车每次记车辆所属运输企业2分:

1. 不按规定路线、时间行驶的;

2. 未按规定地点处置建筑垃圾的;

3. 在城区车速超过30千米/时的;

(三)车辆因标识、顶灯、专用号牌、尾门保险钩、GPS监控设备人为损坏后,主管部门提出整改,7天内不自行整改的,每车记车辆所属运输企业1分;

(四)运输企业管理台账不健全扣1分;企业每年必须召开公司培训会不少于两次并有相关记录,每少开一次扣1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须上墙公示,未上墙公示的扣1分。

(五)运输企业所属运输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对车辆所属企业扣20分。

第二十条  对年度累计违规行为记分达到10分的,给予警告;对年度累计违规行为记分达到30分,停业整顿,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对年度累计违规行为记分达到50分的,降低一级等级;对年度违规记分达到80分及以上的,不予办理建筑垃圾运输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景洪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备案注销:

(一)运输企业提出申请注销的;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需要注销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注销的;

(四)达不到备案条件的,运输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倒闭、破产的;

(五)运输企业的单位名称、法人发生改变的。

第二十二条  运输企业变更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的,发生变更应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审核。单位名称、法人发生改变的,应到发证部门注销备案表。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按发展计划实行总量控制,有限制地适度发展。运输企业通过转入、购买等方式增加车辆,增车前,运输企业应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预审通过后,方可增加车辆。车辆到位后按规定报审核准。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发生买卖或转入其他运输企业的,原所属企业需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注销申请。车辆转入其他运输企业的,应经原所属企业和接收企业双方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由接收企业按本实施办法二十三条之规定增加车辆。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需要进入交通管制路段的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后,到市公安局交警部门按规定办理通行手续。

第二十六条  需要接纳建筑垃圾的企业需要向市城市行政执法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二十七条  对于建设方、装修方需要运输建筑垃圾的,需要到市城市行政执法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建筑垃圾消纳、处置企业及个人违反本实施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在职责范围内因管理不善,造成后果的单位和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景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9010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0101日。20141116日实施的《景洪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