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彩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产业发展用地开发利用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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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8-22 09:27
景政办发〔2018〕1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度假区管委会,市直各部、办、局:
现将《进一步加强农村产业发展用地开发利用工作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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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加强农村产业发展用地开发
利用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产业发展用地的预留管理,提高农村产业发展用地的资产收益,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征收工作的指导意见》(西政发〔2014〕15号)和《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和解决农村产业发展用地问题的意见》(西政发〔2018〕 38号),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产业发展用地开发利用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农村产业发展用地的预留管理
(一)严格农村产业发展用地的预留标准
严格执行《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征收工作的指导意见》(西政发〔2014〕15号),坚持按不超过被征地面积的20%预留农村产业发展用地,坚持实施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土地不安排农村产业发展用地。
(二)严格农村产业发展用地的用途管理
1. 预留农村产业发展用地应当依法转为建设用地,严禁村(居)委会、村小组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的预留农村产业发展用地用于非农建设。
2. 预留农村产业发展用地原则上保留集体土地性质,严格按 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并开发利用;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预留农村产业发展用地,可以征收为国有土地,按照国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并开发利用。
3. 预留农村产业发展用地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和用于房地产开发,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为本村(居)委会、村小组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抵押和担保。
4. 严格预留农村产业发展用地合作开发审查制度。本通知下发后,市人民政府对全市所有预留农村产业发展用地合作开发协议进行全面清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的予以保留,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的予以取消。
二、改变农村产业发展用地的预留方式
一是妥善解决农村产业发展用地的历史问题,已经预留的农村产业发展用地,原则上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开发,通过“经济补偿”、“实物安置”等办法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失地保障问题。二是改变今后农村产业发展用地的预留方式,从2018年7月开始,原则上不再采取“土地留地”的方式预留农村产业发展用地,继续由市人民政府通过“经济补偿”、“实物安置”等办法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失地保障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失地不失收入”。三是通过“经济补偿”、“实物安置” 的农村产业发展用地补偿资金纳入招商引资项目征地成本或片区综合成本。
(一)已经预留农村产业发展用地,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的,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经济补偿”或“实物安置”。
1. 委托政府公开出让。预留农村产业发展用地已经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村(居)委会、村小组没有能力投资开发建设的,村(居)委会、村小组可以委托市人民政府进行公开出让,按照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土地的要求,在国土资源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土地出让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土地出让资金在扣减征地拆迁、土地报批、政策计提、土地平整等必要成本后全部补助给被征地村(居)委会、村小组。
2. 联营联建分割资产或收益。预留农村产业发展用地已经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或者村(居)委会、村小组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经市人民政府对农村产业发展用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招商后,由村(居)委会、村小组与招商引资合作方签订联营联建合作协议,通过联营联建分割资产或收益。
3.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分红。村(居)委会、村小组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基础上,邀请有关单位对预留农村产业发展用地进行作价评估,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方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与投资商合作开发、建设、经营、管理。
4. 以土地使用权出租对外经营。村(居)委会、村小组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开发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居)委会、村小组通过以土地使用权出租方式对外经营,确保土地所有权,盘活土地使用权。
5. 申请政府收储。预留农村产业发展用地已经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或者村(居)委会、村小组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村(居)委会、村小组无能力投资开发建设预留农村产业发展用地的,可以申请市人民政府对预留农村产业发展用地进行收储,土地收储资金全部补助给村(居)委会、村小组。
(二)已经预留农村产业发展用地,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目前不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市人民政府已经承诺预留农村产业发展用地,但至今没有实际安排农村产业发展用地的;从2018年7月之后不再采取“土地留地”方式预留农村产业发展用地的,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经济补偿”或“实物安置”。
1. 通过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价格给予“经济补偿”。预留农村产业发展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建设用地的出让价格,出让价格参照被征土地区域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底价。预留农村产业发展用地的补偿资金必须扣减征地拆迁、土地报批、政策计提、土地平整等必要成本经费。预留农村产业发展用地出让成本只核算征地拆迁、土地报批、政策计提、土地平整等宗地必要成本,该区域的城市道路建设、给排水工程建设等片区综合成本不纳入农村产业发展用地核算成本,尽可能增加农村产业发展用地的资产收益。
2. 通过统一建设或统一购置不动产方式给予“实物安置”。市人民政府参照“经济补偿”的资金额度,一是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在招商引资项目开发区内或农村产业发展用地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统一建设商业安置用房;二是由市人民政府或村(居)委会、村小组在招商引资项目开发区内或城镇建成区内购置商业住宅、商业店铺等能够保值增值的不动产,确保被征地农民长期有收入。
三、加强农村产业发展用地的监督管理
预留农村产业发展用地的开发利用及收益分配,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经依法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一)预留农村产业发展用地收益属村(居)委会、村小组所有,其经营收益主要用于失地农民长远生计保障和村(居)委会、村小组公益事业建设,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原则上要求村(居)委会、村小组不能将补偿资金全部分发到农户,如需要将补偿资金分发到农户的,原则上要求分发到农户资金不能超过全部补偿资金的40%。
(二)预留农村产业发展用地的收益分配及其他需要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村(居)委会、村小组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决定内容应当向村民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村级留用地建设资金和收益分配的监管,将农村产业发展用地开发、收益分配和管理纳入村务分开的重要内容,确保预留农村发展产业用地的经营、处置公开透明。
四、加强预留农村集体产业用地的登记管理
(一)因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目前没有建设用地规划指标而无法开发建设,但群众强烈要求必须预留农村产业发展用地的,应当将预留农村产业发展用地纳入集体农用地确权登记发证范围,办理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证书上备注“预留农村产业发展用地(农用地)”字样,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开发利用。
(二)已经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预留农村产业发展用地报批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及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证书上备注“预留农村产业发展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字样。
(三)预留农村产业发展用地应当以被征地村(居)委会、村小组的名义进行登记,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严禁将预留农村产业发展用地分配到本村村民,严禁非法交易预留农村产业发展用地。
五、加强农村产业发展用地的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成立农村产业发展用地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发改、农科、财政、国土、住建、乡镇政府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对农村产业发展用地的安排认定与开发建设等过程进行统筹协调。各部门要各司其职,既做到严格把关,又要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在项目开发中加强全程指导,防止项目布局不合理和重复建设。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农村产业发展用地政策。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不断规范征地管理,拓宽征地补偿安置渠道,要在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上下功夫,引导和扶植好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的稳步发展。同时,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及创业培训,提供相应的工作岗位,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做到失地不失收入,且收入有增加,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