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彩票关于印发《景洪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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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8-07 10:37
景政办发〔2018〕1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度假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景洪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足球彩票
2018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洪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
工作实施方案
为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场布局,减少畜禽养殖业污染,切实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景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西政发〔2016〕25号)以及《中国足球彩票关于印发景洪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景政办发〔2018〕101号)要求,结合中国足球彩票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及视察云南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导向,以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养殖业污染防治,促进全市畜禽养殖业与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总体思路
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适当补偿、部门配合、各负其责、合力推进、应关尽关”的总要求,进一步优化畜牧业产业结构和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加快全市畜牧业转型上档升级,构建与生态环境相适应的畜禽养殖模式,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2018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依法关闭、搬迁目标任务,实现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内无养殖场的目标。
三、工作要求
(一)属地管理、部门配合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做好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必须达到“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饲料和废弃物、清除设备和栏圈、清除畜禽)要求,关闭搬迁一户、验收一户。已经关闭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吊销其营业执照。要加强对畜禽养殖禁养区的监管,严防禁养区内出现畜禽养殖“反弹”和“复养”现象。
(二)依法依规、适当补偿的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既要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又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关闭、搬迁补偿标准及具体办法,对合法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可以适当进行补偿,对非法建设的畜禽养殖场一律不给予进行补偿。
(三)深入发动、平稳关停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做好养殖场的宣传发动工作,认真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和关停政策,引导养殖场积极主动配合做好关闭或搬迁工作,确保关闭搬迁工作的平稳顺利进行。
四、工作目标
2018年9月底前,依法关闭、搬迁全市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建立健全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长效机制,防止违法行为反弹,强化工作推进,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畜牧业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确保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
(一)明确关闭搬迁对象。经过调查摸底,本次关闭搬迁对象是依据《中国足球彩票关于印发景洪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景政办发〔2018〕101号)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内的养殖场,涉及3个乡(镇)20个养殖场。其中,嘎洒镇17家;勐罕镇2家;勐龙镇1家。
(二)全面关闭搬迁。对在规定期限内自主自愿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属合法建设的养殖场按照相关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对有意愿进行搬迁继续养殖的,由嘎洒镇政府、勐罕镇政府和勐龙镇政府按权属协调解决搬迁养殖场地,各相关单位积极为搬迁养殖场做好相关手续办理工作。对超过规定期限拒不关闭或搬迁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市环保局、市农科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依法强制关闭。
五、方法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6月30日前)
由市农科局、市环保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对全市禁养区内需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进行摸底调查。摸清养殖场分布、养殖种类、年存(出)栏量、圈舍结构、建筑面积等基本情况,建立“一场一档”台账,列出需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名单和资金补助概算,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8年7月31日前)
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由市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参加的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全市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制定印发《景洪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向社会公布《中国足球彩票关于依法取缔关闭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通告》,明确20家禁养区养殖场关闭名单。同时,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明确关闭或搬迁时间,建立关闭或搬迁监管台账,充分利用网络、宣传栏等宣传形式,多途径、多渠道宣传国家环保有关法律法规,为关闭搬迁工作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9月30日前)
1. 下发告知书(2018年7月31日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禁养区养殖场占用基本农田违法建设,集镇建成区、规划区违章建设,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重要水功能保护区内违法建设,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全市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下发关闭搬迁告知书,积极引导畜禽养殖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关闭或搬迁,做好存栏畜禽处理工作,尽量减少畜禽养殖场损失。
2.签订关闭或搬迁协议(2018年8月20日前)。一是8月15日前,由乡(镇)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组成搬迁选址工作组,完成搬迁选址工作,同步推进养殖场建设用地、审批、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二是8月20日前,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公示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设施作进一步核实登记,核算补偿资金提交市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在负责的辖区内与养殖场签订关闭或搬迁承诺书、协议书等。对拒绝签订承诺、协议的养殖场,由相关执法部门下发关闭搬迁决定书。
3. 实施关闭或搬迁(2018年9月30日前)。一是9月15日前,按照签订的关闭或搬迁协议,养殖场自行停止养殖生产或搬迁至适养区进行养殖;二是9月30日前,各乡(镇)政府要按照“分类施治、只出不进、只拆不建”的原则,全面依法关闭搬迁辖区内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对禁养区内不自行关闭搬迁的畜禽养殖场依法实施强制关闭,确保按期全面完成任务。
(四)组织验收阶段(2018年10月10日前)
各乡(镇)政府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任务后,及时开展自查验收,形成工作报告,于2018年10月8日前提出验收申请,经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验收申请后,于10月10日前,组织督查验收。同时,定期开展“回头看”,加强对已关闭畜禽养殖场的日常巡查和监管,落实监管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机构
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为切实加强对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景洪市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刀加强 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李文武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王 波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成 员:岩香华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树荣 市农业和科技局局长
李定勇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自苡孟 市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副局长
刘 伟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高 嵩 市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岩罕冯 市林业局副局长
王 星 市水务局副局长
刘 刚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杨春宏 市司法局副局长
陈文龙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童伟荣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玉喃溜 嘎洒镇人民政府镇长
岩温香 勐龙镇人民政府镇长
岩罕温 勐罕镇人民政府镇长
许永军 市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姚 建 市供电局副局长
邓裕明 云南农垦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李定勇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李树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关闭搬迁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关闭搬迁工作任务。各乡(镇)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任务目标、政策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等,确保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具体职责:
1. 嘎洒镇、勐龙镇、勐罕镇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进行监管,排查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场的数量、畜禽养殖种类、规模,做好禁养区养殖户的宣传和关闭、搬迁动员工作,稳定养殖户情绪,避免出现群体性上访事件。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完成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并将工作情况定期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关闭、搬迁工作,对拒不搬迁的养殖户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报市人民政府下达关闭令。对限养区、适养区养殖场污染物排放不达标又没及时整改的养殖场及时进行查处。
3. 市农业和科技局:负责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搬迁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导限养区、适养区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改造提升。负责适养区新建养殖场的建设指导,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相关事项。
4.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基本农田保护管理,严格项目审批,搞好土地执法,配合各乡(镇)对占用基本农田违法建设的畜禽养殖场进行整治、拆除。
5. 市综合执法局:配合各乡(镇)对集镇建成区、规划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周边禁养区养殖场的违章建筑进行依法查处。
6. 市林业局:负责对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项目进行审核,规范管理,配合各乡(镇)对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实施关停或拆除。
7. 市水务局:负责对水域环境的监管,严格水域禁养区限养区内项目审批,配合各乡(镇)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水功能保护区内违法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实施关停或拆除。
8. 市财政局: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后,负责对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补助资金中市级承担资金的筹措及监督管理。
9. 市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对属于市级审批备案类的项目把关审批,严禁禁养区相关项目批准投建,严格审核控制限养区内项目建设,合理调控适养区养殖场建设。
10. 市公安局:负责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或搬迁过程中的治安保障。
11. 市司法局: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做好宣传工作;负责对畜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中出现的矛盾进行调解,并提供法律指导。
12.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市禁养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的营业执照依法办理注销等手续。
13.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搬迁涉法问题的指导、帮助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书的审核把关。
14. 市供电局、云南农垦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对全市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限电、断电的组织、协调和保障等工作。
15. 市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对公司经营范围内关闭搬迁养殖场的协调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
为切实做好关闭或搬迁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关闭或搬迁补偿资金和专项工作经费的保障工作,监督到位资金的使用,专款专用。
(三)广泛宣传发动
开展禁养区整治工作是中央、省、州、市各级党委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优化区域产业结构,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是改善民生、服务基层、维护稳定的实事工程。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关闭搬迁工作作为促进本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来抓,确保关闭或搬迁工作抓到实处、抓出成效。同时,要做到舆论先行,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妥善处理好关闭搬迁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证关闭搬迁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四)严格督查问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强化工作措施,倒排工期,对影响面大的重点养殖场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细化治理措施,严禁推诿塞责,确保责任落实。市领导小组将组成督查组,不定期对关闭或搬迁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关闭搬迁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整治目标任务的单位要在全市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污染事件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建立长效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要将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及后续管理纳入日常监管,做到常抓不懈。建立监管制度,加强巡查,既要防止禁养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出现,又要防止关闭的养殖场死灰复燃,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停建关闭,巩固工作成果。从2018年7月开始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每月15日和30日各乡(镇)要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和向州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畜禽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或搬迁情况月推进表和情况小结,并定期编写工作简报,及时反馈关闭搬迁进度、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