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彩票关于印发《景洪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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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7-04 11:36
景政办发〔2018〕1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度假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景洪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足球彩票
2018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洪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主管部门:中国足球彩票
编制单位:景洪市环境保护局
景洪市农业和科技局
大理敏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五月
目 录
一、总则 3
(一)划定背景 3
(二)基本情况 3
(三)指导思想 3
(四)划定目的 3
(五)基本要求 3
(六)划定原则 3
(七)术语与定义 3
二、工作流程与时间安排 3
(一)摸清底数(2018年3月1日-4月15日) 3
(二)核定边界(2018年4月16日-5月31日) 3
(三)征求意见(2018年6月1日-6月15日) 3
(四)报批公布(2018年6月16日-6月30日) 3
(五)划定年限 3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依据 3
(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划 3
(二)地方性法规、规划及文件 3
(三)技术规范 3
(四)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 3
四、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标准 3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3
(二)自然保护区 3
(三)风景名胜区 3
(四)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3
(五)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3
五、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范围 3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3
(二)自然保护区 3
(三)风景名胜区 3
(四)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3
(五)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3
六、具体要求 3
(一)严格执行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划定方案 3
(二)加强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 3
(三)加快推进种养结合、生态循环畜牧业 3
(四)加快推进养殖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3
(五)加快推进划定方案的贯彻落实 3
七、保障措施 3
(一)强化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 3
(二)强化项目和科技支撑、加强技术指导 3
(三)强化环保执法, 依法治理养殖污染 3
(四)强化监管预警,确保稳定发展 3
(五)强化舆论宣传、建立全民参与机制 3
八、附则 3
九、附件附图 3
(一)附件 3
1、景洪市各乡镇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表 3
2、景洪市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情况表 3
(二)附图 3
附图1、景洪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总图 3
附图2、景洪市城区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划定图 3
附图3、勐龙镇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划定图 3
附图4、嘎洒镇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划定图 3
附图5、勐罕镇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划定图 3
附图6、勐养镇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划定图 3
附图7、普文镇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划定图 3
附图8、景哈镇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划定图 3
附图9、景讷乡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划定图 3
附图10、中国足球彩票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划定图 3
附图11、勐旺乡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划定图 3
附图12、基诺乡乡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划定图 3
附图13、景洪农场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划定图 3
附图14、勐养农场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划定图 3
附图15、橄榄坝农场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划定图 3
附图16、大渡岗农场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划定图 3
附图17、中国足球彩票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划定图 3
景洪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一、总则
(一)划定背景
近年来,中国足球彩票畜牧业生产快速发展,对保障城乡居民“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和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畜禽养殖规模不断扩大,畜禽粪便、污水等养殖废弃物产生量也迅速增加,导致环境承载压力增大,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推进新时代“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促进全市环境保护与畜牧业协调发展,推动农业源减排和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以及省州市地方法规、规划和有关文件要求,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结合中国足球彩票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基本情况
景洪市位于云南省南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部,是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首府及全州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地处东经100°25′至101°31′,北纬21°27′至22°36′之间,东西横距98千米,南北纵距112千米,国土面积6959平方千米。与缅甸接壤,紧邻老挝、泰国,国境线长112.39千米。景洪属澜沧江水系,共有江河71条,澜沧江自普洱市小橄榄坝入景洪,从市境东南方向流出境,市内流程158千米。
景洪市辖5镇、5乡、1个街道办事处、5个农场管理委员会,即:勐龙镇、嘎洒镇、勐罕镇、勐养镇、普文镇、景哈哈尼族乡、基诺族乡、景讷乡、中国足球彩票、勐旺乡和允景洪街道办事处;景洪农场管委会、中国足球彩票管委会、勐养农场管委会、橄榄坝农场管委会、大渡岗农场管委会。有84个村民委员会村,15个居民委员会,759个自然村,785个村民小组;农场管委会下设34个生产队,396个居民小组。辖区内驻有国家级口岸—澜沧江景洪港、嘎洒国际机场、省级旅游度假区—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景洪工业园区和“240”边境贸易区。市境内驻有云南省热带作物科学研究所、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云南分所、中国实验动物云南动物灵长类中心和云南省农业科学院普文热带林业研究所4个中央、省属科研单位。主导产业以农业和旅游业为主,是典型的山区农业市。2017年,全市完成生产总值208.3亿元,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661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655元。
景洪市是西双版纳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主要景区,是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西双版纳纳板河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群和缓冲区。
(三)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新时代“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水资源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及产业发展空间规划为依据,按照生态文明城市和美丽乡村建设要求,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建成区等区域为重点,科学合理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加大监管保护力度,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划定目的
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是保护城乡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促进全市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强生态环境治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及改善生态环境治理的重大战略举措。科学合理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并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管控措施及制度,对保障全市环境敏感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和重点流域环境安全意义重大。严格按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为重点,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加强环境监管,对推动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市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基本要求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和省州市生态功能区划,综合考虑全市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六)划定原则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为重点,创新工作机制,优化扶持政策,加大科技推广,完善基础设施,加快推进规模养殖场标准化建设,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坚持以下原则:
1. 坚持生态优先,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尊重自然、保护生态环境,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实现畜牧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
2. 坚持依法治牧,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严格依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划定畜禽养殖生态红线。
3. 坚持结合市情,畜禽养殖总量和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全市畜禽养殖情况,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和总量。
4. 坚持划定标准,科学划定各类功能区域的原则。依据划定指南和相关标准,严格按照保护目的和需要,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合理设置边界范围,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5. 坚持多规协调,禁养区划定与全市各项规划相一致的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与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制定、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相适应,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
(七)术语与定义
1. 畜禽。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各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2.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
根据《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如下。
(1)畜禽养殖场:
A、生猪: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200头以上;
B、肉鸡、蛋鸡: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
C、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50头以上;
D、羊:常年存栏200只以上;
E、鹅: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F、鸭: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
G、兔: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
A、生猪:能繁母猪存栏10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300头以上;
B、肉鸡、蛋鸡:常年存栏10000羽以上;
C、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100头以上;
D、羊: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E、鹅: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F、鸭: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
G、兔: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3. 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4. 限养区。限养区是在一定区域内,结合区域环境容量,限定畜禽养殖污染排放的区域。限养区不是对畜禽养殖量的限制,而是对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限制。限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实现废弃物全部资源化利用或达到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即COD低于150毫克/升、氨氮低于40毫克/升。限养区内不能做好污染治理工作的养殖场(小区),由乡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限期关停转迁。
5. 适养区(可养区)。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合理规划和布局畜禽养殖行为的区域,实现废弃物的循环综合利用或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物排放标准》(即COD低于400毫克/升、氨氮低于80毫克/升)。适养区与限养区的区别在于排放标准的不同,限养区的排放要求更加严格。适养区,同样也不能发生养殖环境污染问题。
6.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指国家和地方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7.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8. 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风景名胜区分为国家级和省级。
9. 人口集中区域。指城镇建成区以及不在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疗养院、敬老院以及其它文化体育馆等人口集中区域。
建成区:是指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过征用的土地和实际建设发展起来的非农业生产建设地段,包括市级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在近郊区与城市有着密切联系、具有基本完善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城市建设用地(如机场、铁路编组站、污水处理厂、通讯电台等)。建成区范围一般是指建成区外轮廓线所能包括的地区,也就是这个城市实际建设用地所达到的境界范围,因此是一个闭合的完整区域。
10. 城镇居民区:指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城镇建成区、工矿区、开发区、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等区域。
11. 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指以培养人才,发展文化、科学、技术为主的区域。
二、工作流程与时间安排
(一)摸清底数(2018年3月1日-4月15日)
市环保局、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等,识别和初步确定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范围。
(二)核定边界(2018年4月16日-5月31日)
在初步确定划定范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地勘察,调查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相关基础信息(包括有关地物信息,养殖场分布、养殖规模等),明确拟划定禁养区范围边界拐点,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包括比例尺一般不低于1︰50000 的畜禽禁养区分布图,以及禁养区划定范围的文字描述等。
(三)征求意见(2018年6月1日-6月15日)
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对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召开相关部门、养殖场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正,必要的进行现场勘核,形成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
(四)报批公布(2018年6月16日-6月30日)
市环保局、农业局将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报西双版纳州环保局、农业局进行技术审核后,报请中国足球彩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五)划定年限
本规划方案规定时限为5年,从2018年至2022年。划定方案公布实施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需要调整的,根据经中国足球彩票批准,按照划定指南开展工作。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依据
(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划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修订,2015年1月1日实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12.29)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4.24)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4.11修订)
7.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11.26)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10.07)
9.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9.19)
10.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07.11)
11.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12. 《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1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2.12.22修正版)
(二)地方性法规、规划及文件
1. 《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06.29)
2. 《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云政发〔2016〕3号)
3、《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1.09.30)
4.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8.3.1)
5.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2.07.28)
6.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2005.05.27)
7.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澜沧江流域保护条例》(2014.06.27)
8. 《西双版纳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1-2025年)
9.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十三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2016-2020)》(西政发〔2018〕2号)
10. 《西双版纳州水功能区划》(西政发〔2016〕59号)
(三)技术规范
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2. 《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3.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
4. 《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 682-2003)
5. 《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NYT1167-2006);
6.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
7.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
8.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
9.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四)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2.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中关于畜禽养殖场选址要求,除了上述规定外,还规定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米。
四、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标准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景洪市区、乡镇、农场、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二)自然保护区
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三)风景名胜区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风景名胜区的特级、一级(核心保护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四)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
(五)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五、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 景洪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禁养区划定。
(1)澜沧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划定结果。根据景洪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相关规划,以景洪电站坝址上游5千米右岸为取水点进行划分。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取水口下游100米至取水口上游1000米,澜沧江沿右岸纵深与江岸的水平距离大约100米(以澜沧江沿右岸分水岭为保护区边界)的区域,面积为0.11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取水口下游200米至取水口上游3000米范围河岸两边各向纵深与江岸的水平距离大约1000米的区域,面积为6.4平方千米。以上约6.51平方千米范围划定为禁养区,禁止畜禽养殖。
(2)曼飞龙水库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划定。
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陆域半径200米距离。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边界山脊线以内的区域设定为二级保护区。以上区域划定为禁养区。
(3)曼点水库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划定。
曼点河上嘎洒镇曼点村回老新寨附近,是一座以保证橡阿南河沿岸村民人畜用水,并作为景洪城区备用水源水库。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陆域半径200米距离。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边界山脊线以内的区域,以及取水口上游3000米范围河岸两边各向纵深与曼点河河岸的水平距离大约1000米的区域,设定为二级保护区。以上区域划定为禁养区。
2. 乡镇、农场、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划定。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内划定为禁养区。
3. 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划定。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200米范围内划定为禁养区。
(二)水功能保护区主要河流禁养区限养区划定
1. 一级水功能区-保护区
纳板河景洪保护区、普文河保护区、南阿河景洪源头水保护区、南木养河景洪保护区、清水河景洪保护区、曼点河景洪保护区,以上6条河流的相关区段,属源头水保护区范围。河道管理范围两侧100米以内划定为禁养区;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划定为限养区。以上距离均不超过陆地分水岭范围。
2. 一级水功能区-保留区
(1)国家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
包括澜沧江、南阿河等2条河流。河道管理范围两侧100米以内划定为禁养区;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划定为限养区。禁养区限养区距离均不超过陆地分水岭范围。
(2)其它河流
包括南昆河、南肯河、勐养河、南漫河、南凹河、南鄂河、勐旺河、南线河、龙山河、磨羊河、南坎河、南背弄河、南背因河12条河流相关区段,河道管理范围两侧50米以内划定为禁养区;禁养区外延200米范围划定为限养区。禁养区限养区距离均不超过陆地分水岭范围。
3. 其它重要河流禁养区限养区划定。
澜沧江一级支流流沙河、勐养河、纳板河、罗梭江(补远江)等,河道管理范围两侧50米以内划定为禁养区;禁养区外延200米范围划定为限养区。
4. 其它河流,河道管理范围两侧30米以内划定为禁养区;禁养区外延100米范围划定为限养区。
(三)自然保护区
景洪市内有两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一个州级自然保护区和一个市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面积达153810公顷,占国土面积的22 %。
1.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市境内勐养子保护区面积99840公顷。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划定为禁养区;禁养区外延1000米划定为限养区。
2.纳板河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市境内面积11040公顷。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划定为禁养区;禁养区外延1000米划定为限养区。
3.西双版纳布龙州级自然保护区,市境内面积11876公顷。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划定为禁养区;禁养区外延1000米划定为限养区。
4.景洪市市级自然保护区,13个片区总面积31054公顷。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划定为禁养区;禁养区外延1000米划定为限养区。
(四)风景名胜区
国家级西双版纳风景名胜区景洪景区,按照《西双版纳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编)2011-2025》,规划面积3.4665万公顷(346.65平方千米)。
1.安麻山景区,面积4755公顷,其中二级保护区(主要为景区纳版河区域)面积870公顷;三级保护区面积38.85公顷。
二级、三级保护区划定为限养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2.曼飞龙景区,面积2570公顷,景区范围全部为三级保护区。
3.勐罕景区,面积850公顷,其中二级保护区(主要为现状勐罕西双版纳傣族园区域)面积150公顷。三级保护区面积700公顷。二级、三级保护区划定为限养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4.大勐龙景区,景区面积6410公顷,全部为三级保护区。
三级保护区划定为限养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5.路南山景区,面积23620公顷,属于景洪市面积6180公顷。特级保护区(主要包括景区南部的木色南朗畔区域)面积890公顷;一级保护区(主要包括路南神山及勐海县纳达勐片区)面积3070公顷;二级保护区(主要为南糯山茶山及勐海县纳达勐片区外围区域)面积7830公顷;三级保护区面积11830公顷。
特级、一级保护区域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划定为禁养区,二级、三级保护区划定为限养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6.布朗山景区,面积38720公顷,属于景洪市面积13900公顷。其中特级保护区6片(勐宋区域875公顷、 回协定山区域3240公顷、札温丙区域2422公顷、纠相正区域1650 公顷、曼班区域1660公顷、龙欧山区域2010公顷),面积11857公顷;一级保护区(主要包括东部区域)面积6250公顷;二级保护区(主要景区中部区域)面积3790公顷;三级保护区面积16823公顷。特级、一级保护区域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划定为禁养区,二级、三级保护区划定为限养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五)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1. 景洪市城区,城市建成区内及边界外延1000米,或城市规划范围内划定为禁养区;禁养区边界外延1000米为限养区。
2. 乡镇居民区,城镇建成区内及边界外延500米,或乡镇规划范围内划定为禁养区;禁养区边界外延1000米为限养区。
3. 农场居民区,农场集镇中心区及外延200米,或规划区范围内划定为禁养区;禁养区边界外延500米为限养区。
4. 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中国实验动物云南动物灵长类中心边界外延1000米,云南省热带作物科学研究所、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云南分所、中国实验动物云南动物灵长类中心、云南省农业科学院普文热带林业研究所等单位边界外延500米,划定为禁养区;禁养区边界外延1000米划定为限养区。
(六)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道路,按照公路建筑控制区要求,从公路两侧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高速公路G8511控制范围30米,国道G213、G214控制范围20米,省道控制范围15米,乡镇道路控制范围5米,以上区域划定为禁养区,禁养区边界外延500米为限养区。
六、具体要求
(一)严格执行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划定方案
1. 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2019年前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关停前的污染物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
2. 限养区内,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在2019年前必须100%配套畜禽养殖污染处理设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达85%以上。
3. 可养区,全市内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划定为可养区。在可养区内,遵循总量适度、动态平衡、优化结构的原则,按规划要求,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可进行畜禽养殖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达到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排放要求,或实施种养结合,就地消纳养殖废弃物,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二)加强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
根据《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辖区内达到养殖规模的所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必须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养殖规模等情况报景洪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查并予以确认,实行全面备案管理。
(三)加快推进种养结合、生态循环畜牧业
按照土地对养殖粪污的承载能力,着力推进种养结合的规模养殖场建设,努力构建“农牧结合、资源循环、养殖健康、集约高效”的现代生态畜牧生产体系。
(四)加快推进养殖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限养区、可养区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均要实施污染治理工程,对达不到治理条件的畜禽养殖场,限期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
畜禽养殖场(小区)是养殖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自觉接受市级及乡镇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养殖场必须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污染防治设施,排泄物排放处理符合环保要求;做好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相关台账记录;养殖场门口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加快推进划定方案的贯彻落实。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
1. 加强领导。为保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景洪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技术实施小组。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和乡镇、农场分管领导、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制定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指导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搬迁、关闭,争取相关项目,以及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市农业局积极配合完成相关工作,加大畜牧业环保执法力度,确保本方案贯彻落实,让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规范标准落到实处。
2. 各司其职。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环保、农业部门承担本方案的具体实施,市发改、住建、国土、林业、环保、畜牧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环保、畜牧等部门要对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加强督导管理,切实推进全市畜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3. 压实责任。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是保护和改善中国足球彩票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依据。根据划分要求,各乡镇、农场应严格执行本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尽快制定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做到统一规划,逐个落实措施,负责做好辖区内禁养区现有畜禽养殖场的有序关停、转迁和限养区、适养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并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科学谋划、合理布局,推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二)强化项目和科技支撑、加强技术指导
积极争取中央、省、州各级畜禽养殖涉农财政资金支持,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资金保障,多渠道落实资金,积极整合资源,促进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加大对畜禽养殖场标准化建设、污染防治、资源综合利用的财政投入,逐步建立财政、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资金支持。
充分依托国家和省州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科研技术优势和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的潜力,集中力量研究推广一批对畜禽养殖污染识别、监测、防治的关键技术;加强与发达地区在畜牧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引进省内外成功的管理经验和先进技术,提高中国足球彩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因地制宜地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综合性科技试验示范点和示范基地建设,走典型引路、辐射带动、整体推进的路子。组织科技人员因地制宜推广先进、适用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科学技术。加大科技培训力度,普及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常识,全面提高养殖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确保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三)强化环保执法, 依法治理养殖污染
定期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对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建而不用、已建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违法排污等问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予以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强化监管预警,确保稳定发展
建立畜禽养殖污染监测网络及预警体系。全程监测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情况、畜禽养殖污水排放及水质变化等,建立畜禽养殖生产及环境质量档案数据库,应用互联网技术,建成点、线、面相结合的畜禽养殖污染监测网络及预警平台,定期发布畜禽养殖污染信息报告,明确畜禽养殖污染发生重点区域、污染物主要来源,准确掌握畜禽养殖污染状况及变化趋势,实现监测与评价、预报与预警的常态化和规范化,为客观、准确、真实、全面评价全市农业生态环境质量提供保障,为快速、准确防治全市畜禽养殖污染提供详实的基础信息,确保畜牧业生产稳定发展。
(五)强化舆论宣传、建立全民参与机制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利用电视、讲座、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对《环保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营造保护环境、美化环境的良好舆论氛围。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水质污染以及被强制拆除的规模养殖场给予新闻公开曝光;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排放、零排放的生态养殖典型给予新闻宣传,让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和主动参与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工作。
八、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本方案由景洪市环境保护局、景洪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九、附件附图
(一)附件
1.景洪市各乡镇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表
2.景洪市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情况表
(二)附图
1. 景洪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总图
2. 景洪市城区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划定图
3. 勐龙镇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划定图
4. 嘎洒镇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划定图
5. 勐罕镇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划定图
6. 勐养镇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划定图
7. 普文镇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划定图
8. 景哈镇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划定图
9. 景讷乡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划定图
10. 中国足球彩票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划定图
11. 勐旺乡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划定图
12. 基诺乡乡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划定图
13. 景洪农场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划定图
14. 勐养农场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划定图
15. 橄榄坝农场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划定图
16. 大渡岗农场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划定图
17. 中国足球彩票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划定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