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彩票关于印发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贯彻落实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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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7-04 11:30
景政发〔2018〕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度假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景洪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贯彻落实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景洪市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花名册.xlsx
3. 景洪市市级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工作人员信息登记表.xlsx表
4. 景洪市乡镇(街道办、农场管委会)儿童福利工作站专(兼)职人员信息登记表.xlsx
5. 景洪市乡镇(街道办、农场管委会)村委会(生产队、社区儿童之家)儿童关爱保护督导员信息登记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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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洪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贯彻落实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03号)和《西双版纳州加强困境儿童工作实施方案》(西政发〔2018〕17号)精神,保障全市困境儿童合法权益,结合中国足球彩票实际,特制定以下贯彻落实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制度设计、强化家庭责任,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有效保障困境儿童生存、发展、安全权益。
(二)基本原则
——落实家庭责任。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和促进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坚持政府主导。积极发挥政府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加快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
——引导社会参与。积极孵化培育相关社会组织,鼓励倡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实施分类保障。根据困境儿童不同群体需求特点,分层次统筹推进,分类型设置标准,分标准实施保障。
(三)总体目标
构建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与中国足球彩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困境儿童的生活保障更加有力,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健全,教育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监护保护制度更加科学,儿童关爱机制更加优化,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困境儿童分类
困境儿童主要是0—18岁的孤儿、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残儿童、重病儿童、贫困家庭儿童、流浪儿童、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儿童等。
(一)孤儿是指父母双方死亡、失踪或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是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儿童。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按列表分以下几种情况:
父母双方 |
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 |
父母一方查找不到 另一方 |
父母一方重残另一方 |
父母一方重病另一方 |
|||||||||
重残 |
重病 |
查找不到 |
服 |
重残 |
重病 |
查找不到 |
服 |
重 残 |
重 病 |
服 |
重 |
服 |
服刑 |
(四)重残儿童是指经残联部门认定的一、二级残疾。
(五)重病儿童是指患有对患儿健康危害大、消耗医疗资源多、疾病诊治难度高的重大疾病的儿童。
(六) 贫困家庭儿童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儿童。
(七)流浪儿童是指脱离监护人有效监护,在街头依靠乞讨、捡拾等方式维持生活的儿童。
(八)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儿童是指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三、主要任务
针对困境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完善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合理拓展保障范围和内容,实现有关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
(一)强化基本生活保障。对于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孤儿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落实困难残疾儿童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儿童护理补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仍然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和重特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难家庭的儿童,按照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对于流浪儿童、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儿童,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并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做好协调处置工作。困境儿童救助资金和基本生活补助资金要按照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强化基本医疗保障。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脑瘫儿童康复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对于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儿童,定额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于符合条件的患病儿童给予门诊、住院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三)强化基本教育保障。坚持公办为主体、民办为补充,财政部门加大学前教育的投入力度,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增加学前教育资源,让困境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三年教育。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增加随迁子女入公办学校数量及提高困境儿童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等支持保障体系,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努力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确保困境适龄儿童有条件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加快中等职业学校发展,为困境儿童提供更多就近就便、易学实用、灵活多样的职业教育,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为困境儿童发展提供更多帮助。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
(四)强化监护责任落实。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安置抚养。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于依法收养儿童,要试行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
(五)强化残疾儿童福利服务。对于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加快建立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免费得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对于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
四、主要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全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建立景洪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1. 主要职能。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研究拟订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各县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推动部门间沟通与协作,细化职责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完善保障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督促检查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2. 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市农委办、市综治办、市扶贫办、市委网信办、市精神文明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研究室、市法制办、市关工委、市妇儿工委、市民政局、市发工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和科技局、市卫计局、市文体广电局、市统计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单位和部门组成,市民政局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儿童福利工作的领导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股室负责同志担任,并将联络员名单(附件1)于7月20日前报景洪市民政局(电话:2122266;传真:2135075)。
3. 工作规则。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根据总召集人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在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程序报批。
(二)构建市、乡镇(街道、农场管委会)、村(居)三级工作网络
市人民政府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教育、卫生计生、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残联等部门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本地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进一步压实责任,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配备工作人员,安排必要工作经费,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依托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儿童福利机构成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依托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等,健全困境儿童服务网络,辐射城乡社区,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场管委会)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设置公益性岗位等形式,配备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专职人员,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要畅通与民政部门的联系,并依托各部门在乡镇(街道、农场管委会)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
村(居)民委员会要将困境儿童的管理与服务纳入村(居)民委员会建设与管理的议事日程,强化村(居)民委员会在保障困境儿童中的基础作用。全面落实留守儿童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场管委会)报告情况。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困难情形的,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并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场管委会)和各部门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要充分利用城乡社区现有条件及设施设备,整合有效资源,开展好村(居)儿童之家建设。
加强儿童福利督导员队伍建设。要将儿童之家作为服务困境儿童的新平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设置公益性岗位形式,做到每个村(居)民委员会至少选配1名村(居)民委员、大学生村干部或专业社会工作者担任儿童福利督导员(儿童之家管理人员),依托儿童之家负责本区域内儿童的日常工作。儿童福利督导员负责收集汇总上报本区域内儿童信息,掌握儿童及其家庭基本状况,对儿童进行动态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管委会)报告;定期开展探访、政策宣传,为有需要的儿童提供咨询、转介等服务,解决儿童福利工作“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广泛吸纳志愿者,特别是儿童青少年志愿者,为本区域内儿童及家庭开展服务。要统筹解决儿童福利督导员所需劳务补助,积极探索福彩公益金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解决儿童福利督导员劳务补助的问题。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场管委会)请于7月20日前将人员花名册和登记表(附件2、附件4、附件5、妇儿工委或妇联报附件3)报景洪市民政局(电话:2122266;传真:2135075)。
(三)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
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民政、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民政、教育、卫生计生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切实履行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赋予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
(四)建立科学评价机制
将困境儿童信息统计纳入现行儿童发展规划统计制度,建立儿童信息统计、监测、反馈报告制度和儿童福利台账制度,为困境儿童建立专门档案和联系卡,做好困境儿童信息统计工作。要完善儿童成长与福利需求监测和发现机制,明确监测和发现的主体、内容、渠道和方式,并根据当地自然地理、联络条件等情况,制定有关的信息递送制度。要建立健全帮扶制度,根据本地的资源供给现状,综合考虑困境儿童的数量、需求情况,及时给予切实可行的帮助。要建立儿童福利督导员督导管理制度,将儿童福利督导员的工作纳入当地年终考核范围。
(五)加大资源整合力度
要充分挖掘闲置社会资源,按照规定,将城镇中废弃厂房、事业单位改制后腾出的办公用房、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办公楼,转型中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等机构,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本集体建设存量用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的非营利性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整合改造成儿童之家等福利机构,增加服务供给,努力改善困境儿童的生存发展环境。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提供便利服务。
(六)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
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妇女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依托职工之家、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等,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残联组织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七)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良性互动机制。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其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针对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鼓励爱心家庭依据有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帮助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
五、加强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各乡镇(街道办、农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部门专项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考核推进。将促进困境儿童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儿童发展规划统计监测评估,加强困境儿童工作信息共享及动态监测,做到科学、及时、客观反映困境儿童工作情况。建立督导制度,加强督导,确保工作落实。
(二)加强能力建设,提升服务保障。发工、教育、民政、卫计等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项目资金,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和康复特教服务机构设施建设,健全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满足监护照料困境儿童需要。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福利服务平台和推进儿童之家新平台建设,将面向儿童服务功能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社区服务困境儿童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对社区工作人员特别是儿童福利督导员的专业化培训,支持和鼓励更多社区工作人员参与社会工作的学习,加强与高校及社会组织的合作,争取更多的社会资源,为促进儿童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街道办、农场管委会)、各部门要加强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发挥主流媒体引领作用,借助现代传媒扩大宣传面,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意识,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倡导、表彰邻里守望和社区互助行为,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场管委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市民政局和市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