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彩票关于印发《景洪市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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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02 17:08
景政办发〔2018〕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场管委会,有关单位:
《景洪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方案》,已经中国足球彩票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足球彩票
2018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洪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6]3号)、《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西政办函[2017]165号)等文件精神,有效推进中国足球彩票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及养殖污染整治工作,促进畜禽养殖合理布局,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结合区域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结合“稳定畜牧业生产,有效保障市场供给”产业要求,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范围,从源头上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中国足球彩票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2017年底—2018年6月,依法科学合理划定景洪市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分布实施景洪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划。
2018年7月—9月,全面排查禁养区、限养区范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摸清底数。
2018年9月—12月,对禁养区、限养区区域内现有养殖场、养殖小区限期进行治理整治(关停、搬迁等)。
(二)2020年底,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须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配套建设或改造与养殖规模相应的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同时,在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一律不得再新批、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
三、规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五)《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澜沧江保护条例》;
(六)《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七)《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九)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划。
四、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的区域。结合中国足球彩票实际,禁养区划定的范围主要包括: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村寨饮用水水源涵养区、风景旅游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规划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疗养区、文物保护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澜沧江干流、一级支流流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五、工作流程
(一)健全机构。市人民政府成立“景洪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指导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监督指导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人员由相应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抽调组成。
(二)摸清底数。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等。在初步确定划定范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地勘察,调查划定区域内养殖基础信息(包括有关地物信息,养殖场、小区分布,养殖规模,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等),识别和确定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范围和规模。
(三)核定边界。在确定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拟划定区域范围边界拐点,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绘制比例尺不低于1:50000的全市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分布图和比例尺不低于1:50000的各乡镇、农场、街道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分布图。
(四)征求意见。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应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正,必要的应当进行现场勘核,形成禁养区划定方案。
(五)报批公布。市环保部门商农科部门后,将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报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组织进行技术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工作负责总则。建立健全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细化责任分工,落实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畜禽养殖整治等各项措施,扎实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禁养区限养区畜禽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农科主管部门负责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各乡镇、农场管委会、街道办及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二)严格依法行政。要严格遵循依法依规的工作要求,分类、分步、分段地开展治理工作。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指导有关养殖企业及时整治,并切实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巩固畜禽养殖清理整顿工作成果。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对现有养殖场进行限期整改;在限养区,不在新建、扩建各类污染物排泄量较大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对现有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未经治理或治理后仍然未达到国家规定治理要求的,实行关停或转迁。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无害治理,达标排放。
(三)严格执行规模养殖场(小区)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当符合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建设与养殖量相匹配的粪污贮存、粪污输送、污水处理和病死动物无害处理等设施,并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采取必要的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措施。经过处理的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四)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发放标准。农科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今后在审批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要求,从严审查防疫条件,对没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的,坚决不予审批。
(五)规模养殖。规模养殖场(户)、小区标准是指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200头以上,肉鸡、蛋鸡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牛(包活奶牛)常年存栏50头以上,羊常年存栏200头只以上,鹅常年存栏500只以上,鸭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兔常年存栏500只以上的养殖场(户)小区。
(六)着力加大舆论宣传。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牵涉面广,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动员,加强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的宣传,做好政策解读,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要以人为本,精心细致地做好禁养区、限养区内养殖业主的思想工作,切实保障养殖户的利益。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畅通各种信息渠道,协调处理好各类问题,稳步推进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