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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彩票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管理者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 来源 :中国足球彩票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19-03-05 15:13


景政办发〔2019〕35号


中国足球彩票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

管理者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农场、度假区、园区管委会,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中央、省、州驻景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景洪市市属国有企业管理者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足球彩票

2019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洪市市属国有企业管理者薪酬管理

暂 行 办 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市属企业管理者(以下简称企业管理者)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转方式调结构,提高综合效益,实现科学发展,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云南省省属企业管理者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中国足球彩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管理者是指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按照《景洪市市属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纳入考核的董事会成员(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

市属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董事会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本办法确定;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薪酬由企业党委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本办法确定。

未设董事会的市属企业,其领导班子成员薪酬按照本办法确定。

第三条 企业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健全市属企业管理者激励约束机制,将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强化市属企业管理者的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二)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市属企业管理者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严格规范市属企业管理者薪酬分配,市属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三)坚持统筹兼顾,形成企业管理者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管理者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坚持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市属企业管理者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第四条 面向市场招聘的职业经理人,其薪酬由招聘企业董事会和应聘者双方按照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 企业管理者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六条 基本年薪是指企业管理者的年度基本收入。市属企业管理者的基本年薪按财政供养同职级公务员平均工资2倍确定。计算公式:

基本年薪=平均工资×2

财政供养同职级公务员平均工资由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第七条 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管理者年度考评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企业管理者的绩效年薪以平均工资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商业类企业绩效年薪上限倍数为平均工资的5.6倍;

公益类企业绩效年薪上限倍数为平均工资的5.2倍。

计算公式:

绩效年薪=平均工资×(绩效年薪调节系数+考评系数)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业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规模因素确定。

商业类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由资产总额和净资产确定,计算公式: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资产总额对应系数×30%+净资产对应系数×70%(见附件)

公益类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由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人员规模确定。计算公式: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资产总额对应系数×30%+营业收入对应系数×50%+人员规模对应系数×20%(见附件)

考评系数根据年度企业功能性质、企业盈利能力系数(公益类企业为业务发展质量系数)和考核得分等因素确定。计算公式:

商业类企业考评系数=利润系数×盈利能力系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100

公益类企业考评系数=业务发展质量系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100

利润系数表中利润总额含经考核认定的视同利润。

企业管理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的,考核得分不足100分的按100分计算,超过100分的按实际得分计算。

企业管理者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不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照上年末同口径计算)未增长的,企业管理者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商业类企业由盈转亏及亏损扩大的当年企业管理者不得领取相应的绩效年薪。亏损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按利润系数1.4计算相应的绩效年薪。

亏损企业与上年度相比实现挖潜增效减亏的,按减亏情况计算减亏绩效年薪(详见附件)。

第八条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企业管理者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企业管理者任期内年薪总额的30%为基数,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任期考核评价系数确定。

计算公式:

任期激励收入=企业管理者任期内年薪总额×30%×任期业绩考核评价系数

任期业绩考核评价系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100

任期业绩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1。企业管理者任期业绩考核得分等级为A级时,任期业绩考核评价系数为1。

企业管理者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或者因投资经营失误、非政策性及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企业连续3年新增亏损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管理者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九条 企业董事会成员中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或总裁的基本年薪分配系数为1,其他董事会成员的基本年薪由董事会在分配系数0.6-0.9之间提出分配意见和建议,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景洪市财政局)审核后确定,除董事会成员以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基本年薪分配系数由董事会、党委会根据其岗位职责在0.6-0.9之间确定。

第十条 企业董事会成员中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或总裁的绩效年薪分配系数为1,其他董事会成员的绩效年薪由企业董事会在分配系数0.6-0.9之间提出分配建议和意见,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景洪市财政局)审核后确定,除董事会成员以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绩效年薪分配系数由董事会、党委会在0.6-0.9之间,根据其责任和贡献,在本办法规定的系数范围内合理拉开差距确定,未拉开差距的,分配系数不高于0.8。

第三章 福利保障

第十一条 企业管理者所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和市规定的标准,企业缴费计入企业管理者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和市规定的额度。

第十二条 企业管理者所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和市规定的标准,企业管理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为企业管理者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企业管理者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四条 企业不得为企业管理者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

第十五条 企业管理者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应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企业管理者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第四章 薪酬审核与兑现

第十六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景洪市财政局)依据本办法每年审核企业管理者薪酬标准,提出兑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企业兑现,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兑现情况报市国有企业管理者薪酬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管理者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根据考核结果按考核年度一次性兑现;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考核结束后分期兑现,其中考核当年兑现70%,次年兑现30%。

第十八条 企业管理者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以任、免职通知时间为准,从任(免)职次月起(止)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延期兑现的任期激励收入于免职次月兑现,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经审计后兑现。

企业管理者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的,其基本年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计发,绩效年薪按照全年应分配数平均计算每月应得数,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兑现。

第十九条 企业管理者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

第二十条 企业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第五章 薪酬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薪酬、保险福利费、政府特殊津贴外,企业管理者不得再从本企业获取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任何工资性收入。

按照国家和市相关规定实行了公务用车改革的企业,企业管理者可依据规定的标准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第二十二条 企业管理者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企业管理者不得在国家和市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第二十三条 企业管理者薪酬兑现结果须在兑现后一个月内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景洪市财政局)备案。

企业管理者符合国家和市相关规定的福利性待遇计发情况和公务交通补贴情况随年薪兑现情况一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景洪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企业管理者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分别在兑现当年成本费用中列支,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并在工资总额中单列。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及企业管理者应当严格执行和遵守本办法,存在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理:

(一)考核年度发生拖欠职工工资的,按拖欠工资比例扣减企业管理者的绩效年薪;

拖欠工资比例=累计拖欠工资总额÷(当年实发工资总额+累计拖欠工资总额)

(二)违反本办法获取个人收入的,除收回获取的收入外,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企业管理者相应的处分;

(三)超出核定数额发放企业管理者薪酬的,责令企业收回超发部分,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企业管理者相应的处分;

(四)在任期内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根据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企业管理者相应的处分;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恶性群体性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扣减企业主要管理者和相关管理者当年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企业管理者在任期内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扣减或全部扣除其当年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七)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企业管理者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者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同时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市属企业管理者;

(八)企业管理者离任审计时,经核实,企业绩效状况与考核结果出现差异,对绩效年薪的影响超过10%的,据实调整相应年度的绩效年薪,多领的部分应予收回。

第二十六条 按本办法支付给企业管理者的薪酬及符合国家和市规定的福利性待遇收入、公务交通补贴收入等,企业应做好明细记录,并据实建立台账。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景洪市财政局)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七条 健全企业内部监督制度,将企业管理者薪酬制度、薪酬水平、福利性收入等信息纳入厂务(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发挥公司制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对企业管理者薪酬分配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八条 企业管理者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管理者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第二十九条 企业管理者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管理者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管理者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条 企业管理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领取养老金,除按当年在企业管理者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由企业董事会确定管理者薪酬的,其薪酬兑现方案由董事会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景洪市财政局)备案。

由企业党委确定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工会主席等人员薪酬的,其薪酬兑现方案由党委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景洪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商业一类企业调节系数表,商业二类企业调节系数表.doc

      2. 商业类企业利润系数表,商业类企业盈利能力系数表.doc

      3. 公益类企业调节系数表,公益类企业业务发展质量系数表.doc

      4.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doc

中国足球彩票

                    201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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