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 来源 :中国足球彩票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5-02-10 15:52
- 解读政策
2025年2月6日,中国足球彩票关于印发《景洪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景政办发〔2025〕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2年7月1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云环发〔2022〕27号)文件要求,各州(市)人民政府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为强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工作,不断提升水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景洪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了《实施方案》,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查、测、溯”为举措摸清底数,以“取缔、合并、规范”为原则实施整治,以“管”为抓手强化监管,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精细化监督管理。
二、工作目标
2025年底前,完成景洪市辖区内澜沧江内一、二级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监测工作。
三、排查对象
排污口排查对象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也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畜禽和水产养殖排污口等,通过排查找到所有直接、间接向水体排污的各类排污口,特别是把那些长期游离在监管范畴之外的找出来,实现“有口皆查、应查尽查”,做到向流域排污的排污口全覆盖,避免遗漏问题。开展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摸清掌握不同类型、不同空间区域排污口的污染排放状况、特点及规律。开展排污口溯源分析,查清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排污口类型。
四、排查主体责任
《实施方案》中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排查组织体系,采取“以无人机遥感+人工拉网式排查为主、公众举报等为补充”的排查方式,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责任网格,实现排查全覆盖。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
五、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
《实施方案》提出要遵循“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通过溯源分析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排污口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景洪市建成区范围内由各街道办事处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完成溯源分析;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中国足球彩票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六、排污口整治要求
《实施方案》针对存在问题的排污口提出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制定整治实施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进整治工作。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排查出的入河沟渠及其他排口,各相关部门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V类水体、农村环境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治。
在实施整治过程中,应按照“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进”的要求,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应充分尊重历史情况及现状,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和整治难易程度,杜绝“不作为”“乱作为”“一刀切”等问题。
七、监管保障措施
《实施方案》提出建立市负总责、乡镇(街道)具体抓落实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要统筹制定管理制度、政策措施,做好组织调度,压实各方责任。要会同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紧盯目标任务,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健全长效机制,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将日常管理中发现的排污口及时通报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共同落实入河排污口整治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同时,《实施方案》提出省级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将排污口排查整治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八、关键词诠释
1、“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即“从水里看岸上”,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
2、“排污口类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4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