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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3起“典型案例”

  • 来源 :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5-03-14 10:48

在第43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4年的案件中,甄选出典型案例对外发布,案例涉及计量器具、特种设备、商标侵权多个领域。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旨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同时,向经营者明确法律红线,督促其依法诚信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公正的消费环境。

案例一:

2024年5月21日,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景洪市某加油站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1台燃油加油机的2块加油枪计控主板存在改动迹象,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委托其生产厂家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上述2块加油枪计控主板不是生产厂家生产;后委托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上述加油枪计控主板进行功能性检验,结论为涉案加油枪计控主板具有修改计量数据和税控数据的功能。经查,当事人明知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为提高加油速度和增加利润,于2024年4月13日对上述1台加油机2块主板进行改动和拆装,并破坏其计量器具准确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和《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和《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涉案加油机计控主板2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案例二:

2024年11月1日,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景洪某酒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1台特种设备(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未能提供有效检验合格报告,责令停止使用并立案调查。经查证,上述特种设备(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检验时间到期后,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案例三:

2024年9月,某集团有限公司投诉某汽车有限公司在客运车辆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图案。经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证,权利人所持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侵权方明知其使用的图案未获商标注册及授权同意的情况下,且与权利人注册商标近似,仍在2024年7月至9月期间持续印制使用该图案运营车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并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