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卫生健康局“以案释法”案例一
- 来源 :景洪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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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2-03-30 17:46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案件
检索主题词:公共场所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案释法、普法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7日,市卫生监督所监督员在日常监督中发现:景洪嘎洒如意商务酒店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顾客用品用具(床单、被套)进行卫生检测,逾期不改正并且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调查与处理】
当事人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顾客用品用具(床单、被套)进行卫生检测,逾期不改正并且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涉嫌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案来源于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案情相对简单明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时间有了明确要求,规定“检测周期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在询问调查中,执法人员着重询问了该酒店未按规定进行卫生检测的周期,兼顾自然年度和检测周期年度,以当事人自执法人员检查之日起上一个自然年度开始,是否进行过卫生检测进行调查。在景洪市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公共场所清洁消毒全覆盖检查中,市疾控中心对该酒店进行了3次抽检,3次抽检均为不合格,而且至2021年12月17日卫生监督所再次到该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酒店依旧公示2020年6月份的卫生检测报告。在本案中,当事人承认自2020年6月至2021年12月一直未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从时间上认定了2020年一年,2021年6月至12月期间6个月都未检测的违法事实,避免了因对“每年”界定上的异议造成的违法事实认定不清。
执法程序合法、完整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后,现场又对该酒店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在调查取证中,该案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相互印证,对违法事实认定具有充分的证明效力。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问题及时报请领导审批,结案前对行政处罚的执行结果和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回访。当事人对该处罚结果无异议,于15日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关于检测周期的认定
针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的“每年”这一时间的规定,没有相应的解释。本案中关于检测周期“每年”如何界定,成为本案认定违法事实的关键。在认定上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理解,是以检测间隔一周年计算,还是以“自然年度”计算,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是按照字面理解,“每年”为自然年度,即2020年只要做过一次检测,只要在2021年度里完成一次就行,即便是2021年12月31日完成也不违法;另一种观点是两次检测时间跨度上不能超过一年。在本案中,案件承办人员兼顾了两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议按照第二种观点,两次检测时间跨度不能超过一年,以确保任何一年的时间段内不少于一次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