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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认定

  • 作者 :李新星
  • 来源 :景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1-11-18 17:59

案情概况

岳某由自然人黄某雇佣到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从事架子工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岳某的工资由黄某支付。201581415时许,岳某在工地跳板上表现出呕吐及嗓子疼的症状,后回宿舍休息。18时许岳某被发现于工地宿舍内死亡。2019614日市人社局作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认定决定书》,认定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案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未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具有认定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职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前,对于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情况,均认定职工与用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进而认定为工伤或工亡。根据生效司法判决,对上述情况,应由劳动部门直接认定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工伤职工依此认定可直接申请工伤赔偿。该司法解释并未相应规定工伤保险责任单位认定的程序。实践中,行政机关将工伤保险责任单位认定视为工伤认定的一种特例,应用工伤认定的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