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劳动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领域落实治理欠薪长效制度告知书(分包单位)
- 来源 :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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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5-08-14 15:31
工程建设领域落实治理欠薪长效制度告知书
(分包单位)
各工程项目分包单位:
为有效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强化源头防治,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报酬,根据景洪市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作实际,现将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治理欠薪长效制度相关事项向各分包单位告知。请景洪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各类在建、新建工程项目的分包单位认真落实好治理欠薪长效制度,形成欠薪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社会协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一、分包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1.与总承包订立分包合同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
2.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
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3.配合总承包单位对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实施监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4.建立用工管理台账
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5.对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二款)
6.按月考核工作量和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委托总承包代发工资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并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且严禁以任何理由扣押或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
7.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二、分包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2.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就可能构成此罪,不仅单位要被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或拘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3.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
4.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5.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
6.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
三、给分包单位的几点“避坑”建议
1.明确工资支付条款。在与总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中,要清晰约定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标准、支付周期、支付方式等内容,避免出现模糊不清的表述,防止因合同条款不明确而引发工资支付纠纷。
2.约定工资支付责任。明确双方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如约定分包单位负责编制工资支付表并提交给总包单位,总包单位负责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工资等,确保责任落实到具体主体。
3.规范劳动合同签订。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条款。劳动合同应由农民工本人签字按手印确认,避免代签现象,严禁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防止后期出现欠薪争议无证明依据。
4.落实实名制管理。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要求,对所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农民工花名册,记录农民工的基本信息、考勤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等,并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系统。
5.按月编制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按手印确认后(注:杜绝代签),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工资支付表应详细记录农民工的姓名、身份证号、工作时间、应发工资、实发工资等信息。编造虚假的工人花名册、身份信息、出勤(工作量)记录、工资表等资料,以支付农民工工资等名义从农民工工资专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套取资金等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6.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如果分包单位收到的工程款中包含农民工工资部分,要确保这部分资金专款专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如因挪用资金导致欠薪,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分包作为常见的合作方式,对于提升工程效率、降低成本、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如分包管理不规范,往往导致工程质量下降、工期延误等严重不利后果。分包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这些义务,不仅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也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工程顺利推进、维护企业自身信誉和避免法律风险的必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