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知识——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
- 来源 :懂财税的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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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5-06-19 10:04
part1「一、纳税义务人:谁该缴这两笔税?」
(一)房产税纳税义务人
l基本规定:
l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义务人
l特殊情形:
?全民所有房产: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产权未确定或租典纠纷未解决: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l关键提醒:转租人不缴纳房产税(因无所有权)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
情形 |
纳税义务人 |
拥有土地使用权 |
单位或个人 |
使用权人不在土地所在地 |
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 |
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 |
实际使用人 |
使用权共有 |
共有各方分别缴纳 |
l纳税人范围: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个体工商户等
part2「二、计税依据:税该怎么算?」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
1.核心标准: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以测定面积、土地使用证或申报面积为准)
2.特殊情形:
?地下建筑用地:已取得权证按权证面积,未取得按垂直投影面积,暂按50%征收
?共用土地多层建筑:按纳税单位占用建筑面积占比计算
(二)税额标准(城镇土地使用税)
l大城市:1.5元-30元/平方米?年
l中等城市:1.2元-24元/平方米?年
l小城市:0.9元-18元/平方米?年
l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12元/平方米?年
l省级调整权:可在幅度内确定适用税额,经济落后地区可降30%,发达地区提高需财政部批准
part3「三、纳税时间与地点:别错过缴税节点?」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情形 |
房产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自建房屋 |
建成次月 |
- |
购置新建商品房 |
交付次月 |
交付次月 |
购置存量房 |
权属登记次月 |
权属登记次月 |
出租/出借房产 |
交付次月 |
交付次月 |
出让土地使用权 |
- |
合同约定交付次月(无约定则合同签订次月) |
征用耕地 |
- |
批准征用满1年时 |
征用非耕地 |
- |
批准征用次月 |
(二)纳税期限与地点
l纳税期限:均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期限由省级政府确定
l纳税地点:土地/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跨地区使用土地由省级税务局确定
part4「四、免税与优惠政策:这些情况可以少缴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范围
1.法定免税项目:
?国家机关、军队、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用土地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
?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免税5-10年)
2.特定行业优惠:
?物流企业:2020-2027年,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
?供热企业:2019-2027年供暖期,向居民供热的厂房及土地免税
?公交站场:城市公交、道路客运站场、轨道交通运营用地免税
3.特殊群体优惠: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月平均安置比例≥25%且人数≥10人,可减免
?小规模纳税人:2023-2027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
(二)房产税特殊规定
l非营利机构:国家拨付经费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房产免税
l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自执业登记起3年内,自用房产免税
l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自用房产免税,其他银行按规定征收
part5「五、特殊场景税务处理」
(一)地下建筑用地
l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税,已取证按权证面积,未取证按垂直投影面积,暂减按50%征收
(二)港口与供电企业
l港口码头:泊位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l供电企业:火电厂围墙内用地征税,围墙外灰场、输电线等用地免税
part6「六、政策时效提醒」
l多数优惠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如小规模纳税人减半、物流企业仓储用地优惠等)
l供热企业优惠执行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
l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优惠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细节较多,建议财务人员重点关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免税范围及最新优惠政策,避免因政策变动导致税务风险。如有具体业务场景,可进一步咨询专业税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