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中国足球彩票 浏览 : 发布 :202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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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力度,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护林员管林、护林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景洪市实际,制订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护林员是指从事对森林、草原、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等生态资源进行巡护、监测及辅助管理的管护人员。包括利用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森林管护费)聘用的专职护林员(长期护林员)、兼职护林员(驻村护林员、建档立卡户贫困护林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管理组织机构包括:市林草主管部门、国有林
场、林业单位(林业企业、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林业服务中心、村民委员会。
第四条 市林草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市域范围内森林、草原、自然保护地等生态资源管护的管理工作,履行相应职责。整合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项目和资金建立全域覆盖、标准统一、管理规范的管护体系;制订护林员选聘、监督、检查、考核和管理的规章制度;根据资源情况和州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管护任务,分解分配管护任务、护林员指标和管护资金;负责与辖区内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林业企业等单位签订管护责任书(状),并督促指导相关单位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
第五条 国有林业单位(国有林场)负责其所辖范围内护林队伍的管理工作,履行相应职责。应当组织建立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的护林员管理机制,组织开展护林员选聘、监督、管理工作,合理安排管护人员,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落实管护任务。结合单位实际制定考核方案开展考核工作。
第六条 林业企业、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等负责生态
资源管理和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选派职工或对外聘用护林员,并建立健全护林员管理机制,完成管护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当地林业服务中心及林业单位根据资源分布情况合理配置护林队伍,负责护林工作;要做好对乡镇(街道办)林业主管部门、辖区国有林场、林业企业、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工作,根据划定的管护责任区,建立乡镇(街道办、国有林场)、村(社区、办事处)和责任区层层相连的护林员管理组织体系。
第八条 乡镇(街道办)林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辖区
范围内护林员的管理和安排工作,履行直接管理部门职责。落实好年度管护任务,规范使用管护资金,与聘用的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将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落实护林员选聘、监督、检查、考核和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驻村护林员、建档立卡户贫困护林员的日常监管,制定村规民约。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到户的林地,由林权权利人委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统一管护,履行管护责任。
第三章 护林员职责
第十条 护林员职责
管护责任单位聘用护林员从事管护工作,护林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及省州市相关部门关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对管护责任区内的森林、草原的动植物资源等进行巡护,规范记录巡山日志,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要进行询问、检查,并做好人员信息登记工作。
(三)协助市乡村三级职能管理部门以及国有林业单位管理责任内的火源,巡查并报告火情火灾或野外用火等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情,应积极组织或参与扑救;及时劝止或报告盗伐林木、非法捕猎野生动物、非法侵占林地湿地草地
、人畜破坏造林地、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或异常死亡、毁林种植养殖以及毁坏宣传基础设施和管护设施的行为。
(四)按照管护协议(合同)条款做好相关工作,完成市、乡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协助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制订村规民约,协助调查处理各种涉林案件。
(五)模范带头遵守森林保护各项管理规定,逐步引导当地群众增强森林资源保护意识。
第四章 聘用与解聘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办)林业服务中心选聘护林员应当在市林草主管部门分配的护林员指标范围内开展聘用工作,国有单位根据资源分布情况合理配置护林队伍。
第十二条 管护责任单位是护林员聘用的主体单位。
市级林草主管部门与专职护林员(长期护林员)签订劳动合同,对护林员进行聘用管理。
国有林场作为国有权属地块护林员的聘用主体采用选派职工担任或者对外选聘的方式聘用护林员,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对护林员进行协议聘用管理。
乡镇(街道办)林业服务中心负责所有护林员的直接管理和安排工作,作为聘用主体与所有聘用护林员签订管护合同,对护林员进行聘用管理。
第十三条 护林员选聘程序
(一)乡镇(街道办)林业服务中心聘用护林员的:由乡镇(街道办)林业服务中心组织在驻地履行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五个环节的选聘程序。
公告:乡镇(街道办)林业服务中心在驻地公告护林员选聘事项。
申报:申请人向乡镇(街道办)林业服务中心提出报名申请。乡镇(街道办)林业服务中心按照护林员选聘条件,初步审查申请人资格,签署意见并汇总相关资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确定拟聘用护林员人选,并反馈乡镇(街道办)林业服务中心。
公示:乡镇(街道办)林业服务中心在驻地张榜公示拟聘用护林员人选,征求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天。
聘用: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履职的拟聘用护林员,报市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签订劳动合同,乡镇(街道办)林业服务中心与聘用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
(二)国有林场聘用护林员的,由本单位组织在所辖范围内履行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五个环节的选聘程序。
(三)林业企业、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聘用护林员的,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聘用。
第十四条 护林员选聘条件
(一)长期护林员:高中及以上文化,原则上应当为专业学校毕业,有一定的林业知识基础,年龄18岁以上40岁以下,身体健康,事业心、责任心强,具有很强的生态保护意识,愿意为保护森林努力工作,敢于与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做坚决的斗争,无破坏森林资源劣迹及其它各类违法乱纪行为。
(二)驻村护林员:在当地有一定的威信,一定的组织能力,敢说敢管,能专心致志的搞好森林资源管护工作。要求初高中以上文化,年龄在18岁以上55岁以下,退役军人优先;热爱林业工作,具有一定的林业基础知识,熟悉责任区范围及周边山区地形、林情,常年在农村从事农事活动;具备一定组织协调和口语表达能力,会当地少数民族语言,能与当地少数民族进行交流;无破坏森林资源劣迹及其它各类违法乱纪行为。
(三)建档立卡贫困户护林员: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年龄18岁以上55岁以下,能胜任林业工作。
第十五条 解聘
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解除管护协议并予以解聘。
(一)监守自盗毁坏资源的;
(二)长期脱岗在外不能正常履行护林员职责的;
(三)履职不力的:管护责任区内发生较大火灾、病虫害,年度防火期内脱岗未履职发生火灾1起或者在岗履职发生火灾2起,发生林木盗伐2-5立方米,发生重大森林案件、重大猎捕野生动物案件等未及时发现、报告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林业案件但故意隐瞒不报,或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有意知情不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对破案造成障碍的;
(五)违反管护协议的解聘条款规定,或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管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协议聘用、统一管理”的管理方式和管护协议“一年一签”的签约形式,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分解落实管护责任。
第十七条 管护责任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制订相关的管护管理制度,确定责任区的管护要求、管护方式、管护成效标准,确定护林员工作性质、出勤标准和劳务报酬,对护林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组织对护林员进行法律、规章、政策和业务技能等的培训。
义务:提供护林员正常履职必要合理的工作条件和佩戴标识,向护林员清晰明确交付管护责任区项目类型、面积、四至界限以及相关图文资料,足额及时向尽职护林员按管护协议约定发放劳务报酬。
第十八条 护林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足额及时领取劳动合同或管护协议约定的合理劳务报酬。
义务:认真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管护职责并完成相应工作,接受管护责任单位监督、检查、考核等管理工作,参加管理部门和管护责任单位组织的培训。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管护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森林、草原、自然保护地等资源分布状况、责任区地形地貌特点、地块通行条件、森林火险等级、管护难易程度、管理需要以及行政村组和自然地形界线等因素,本着便利管护原则,采用巡护、值守和辅助管理等管护方式合理安排护林员岗位。
巡护是指在管护责任区内进行巡护监查的方式;值守是指在检查卡点、瞭望台、防火哨、管护所(点)等固定地点值守履行管护责任的方式;辅助管理是指在管理部门和管护责任单位从事辅助性管理的方式。
第二十条 管护责任单位应当统筹考虑管护工作的实际,明确护林员专职或者兼职的工作性质。可以根据森林防火的工作特点季节性加密聘用临时护林员,具体天数由管护责任单位确定。
第二十一条 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和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通过建立护林员信息化管理系统,规范护林员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管护责任单位应当负责组织对护林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林业和草原方针政策、管理和管护业务规范、安全生产防护知识、林业和草原生产经营技能、创富致富内生动力教育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 市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管护责任单位统筹组织开展护林员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护林员履职,确保管护责任落实。
第二十四条 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管护责任单位应当为护林员履职创造必要的条件,统一配备管护工作标识,以及配置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第二十五条 管护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按照“优者奖,劣者汰”的原则,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实行绩效管理。
有下列之一者,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林草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适当奖励。
(一)在担任护林员期间,管护责任区全年无发生森林火灾、盗砍滥伐、乱捕滥猎、非法占征用林地,护林成绩突出的;
(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措施得力,使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
(三)拯救、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有功的;
依法制止或检举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坏林地、乱占乱用林地直接责任人有功的;为保护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与犯罪分子英勇斗争的。
(四)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护林员。
在聘用期间,违反有关规定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况严重程度,按一定比列予以扣发工资、解聘或辞退。
(一)护林员对管护片区的四至、范围不明确的,扣发1个月工资,再次检查仍不明确的,予以解聘。
(二)护林员管辖范围内发生毁林案件,护林员没有第一时间上报的,扣发当月工资;知情不报者,一经查实予以解聘。
(三)护林员为其他人员提供违规、违法信息、监守自盗的,直接辞退,并报相关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护林员防火戒严期间,每天24小时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凡不能正常通讯,经查无特殊原因的,按擅自离岗,扣发当月工资50%处理;旷工3天以下(含3天)者,扣发当月工资的20%;每月旷工、私自离岗累计达3天以上,扣发当月工资;年累计旷工15天(含15天)以上,予以辞退。
(四)护林员无故缺席乡(镇)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场组织的学习和工作汇报一次者,扣发当月工资的20%。
(五)发生违章野外用火,护林员没有第一时间上报的,扣发当月工资的20%。发生森林火灾不在现场的,扣发当月工资。
(六)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护林员。
第八章 考核
第二十六条 以百分制进行考核,具体由所辖直接管理责任单位进行考核。长期护林员及驻村护林员由乡镇林业服务中心进行考核,国有林场自行组织开展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年底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将按照20%的比例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 为进一步发挥森林资源管护人员的作用,切实加强森林管护工作,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根据国家、省、州级林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保工程森林管护的在册在岗人员,统一聘请的森林管护员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森林管护员考核采取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各管护站在考核时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考核评分标准进行严格考核打分,并张榜公布,相互监督,被考核人在无异议后签字认可。
第三十条 乡镇林业服务中心必须在每年12月5日前把护林员出勤情况报天保办审核。考核结果将作为绩效工资发放兑现依据。若出现管护站考核不严、弄虚作假者,将扣减管护站工作经费。
第三十一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管护责任区内林业法律法规及有关林业政策的宣传和执行情况;
(二)管护责任区内森林和林木、林地保护管理情况;
(三)管护责任区内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情况;
(四)管护责任区内森林防火宣传和巡查情况;
(五)管护责任区内宣传标牌等管护设施的保护管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评分标准如下。
一、考勤(25分)
1、出勤(15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和森林管护工作的特殊性,森林管护员每月必须出勤22天以上,缺勤一天扣2分,出勤不满15天者,全月考勤不得分。
2、巡山日记填写(10分)
认真如实填写《巡山工作日志》:巡山工作日志是记载森林管护员巡山的工作情况,是各级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和内容。对巡山情况进行进行完整记录,对发现情况及时处理或报告。巡山工作日志记录不清楚,或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发现一次扣2分,若出现5次以上(包括5次),不计该月考核分。
二、森林资源管理(60分)
1、林木管理(20分)
(1)及时制止管辖区内采伐天然林、非法挖树、毁林开荒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凡不及时制止、报告或瞒报一次扣2分,累计三次或森林管护员本人参与破坏森林资源的不得分。
(2)及时逐级上报管护责任区内发生的林政案件,隐瞒不报的,发现一次扣3分,发现两次以上(包括两次)不得分。
(3)依法管理责任区内的林木采伐,对没有按规定程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采伐林木的,管护人员不处理、不报告的,发现一次扣2分。
2、林地管理(10分)
发生超越授权范围的无证征占用林地案件,要及时逐级上报,隐瞒不报的,发现一次扣2.5分;对授权范围内的案件要及时查处,对不及时查处的,发现一次扣3分;对不按政策规定查处的,发现一次扣2分。
3、野生动植物保护(10分)
森林管护员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制止并及时查处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和一切破坏国家、省级保护植物的违法行为。发生超越授权范围的野保案件未及时上报的,发现一次扣2.5分。管辖区内发生乱捕滥猎国家、省级野生动物和破坏国家、省级保护植物案件,且影响较大的不得分。
4、森林防火(10分)
森林管护员负责辖区内森林防火宣传,在主要路口、交通要道按上级要求书写森林防火宣传标语;严格执行林区野外用火规定;森林防火期内,随时巡查辖区内的山头地块,排查火险。若有火警、火灾发生,必须立即报告保护区管理站、管理局,并组织人员及时扑救,瞒报、漏报的扣2分,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扣5分,发生重大火灾和特大火灾案不得分。
5、标志牌保护(5分)
森林管护员负责管护责任区内林业宣传标志标牌的保护和一般维护,标志标牌被人为破坏不进行维护或不报告的,发现一次扣2.5分,出现标志标牌被盗的不得分。
6、森林病虫害防治(5分)
森林管护员负责责任区内森林病虫害的监测及报告,并密切配合搞好责任区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对发生森林病虫害未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或不配合进行病虫害防治工作的,不得分。
三、工程宣传(10分)
1、现场宣传(5分)
森林管护员及时用标语、宣传单和召开院落会等形式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天保工程等工程政策,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政策,提高全民护林防火意识,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经常开展宣传工作(有记录并可查实),效果明显(群众对天保政策清楚)的得5分,未进行宣传的不得分。
2、媒体宣传(5分)
鼓励森林管护员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对天保工程、保护区资源管理进行正面宣传,在各级媒体上发表文章。发表一篇宣传文章得2分。
四、其它工作(5分)
森林管护员完成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的得5分,交办任务未完成,一次扣2 分。
第三十二条 根据森林管护员的年度考核,评定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并以此作为对森林管护员的奖惩、辞退、工资的依据。综合考核评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 79分以下为不合格。
1、优秀:年度考核95分以上,给予表彰奖励。
2、合格:年度考核85分以上94分以下,发给全额工资。
3、基本合格:年度考核75分以上,84分以下,按比例扣发第十二个月工资的20%。
4、不合格:年度考核74分以下,不支付第十二个月的工资,个人予以辞退。
第三十三条 考核评分结果与个人年度绩效工资发放挂钩。绩效考核档次及奖金由评分决定,不合格者不予发放绩效并给予解聘。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景洪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景洪市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力度,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护林员管林、护林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景洪市实际,制订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护林员是指从事对森林、草原、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等生态资源进行巡护、监测及辅助管理的管护人员。包括利用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森林管护费)聘用的专职护林员(长期护林员)、兼职护林员(驻村护林员、建档立卡户贫困护林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管理组织机构包括:市林草主管部门、国有林
场、林业单位(林业企业、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林业服务中心、村民委员会。
第四条 市林草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市域范围内森林、草原、自然保护地等生态资源管护的管理工作,履行相应职责。整合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项目和资金建立全域覆盖、标准统一、管理规范的管护体系;制订护林员选聘、监督、检查、考核和管理的规章制度;根据资源情况和州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管护任务,分解分配管护任务、护林员指标和管护资金;负责与辖区内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林业企业等单位签订管护责任书(状),并督促指导相关单位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
第五条 国有林业单位(国有林场)负责其所辖范围内护林队伍的管理工作,履行相应职责。应当组织建立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的护林员管理机制,组织开展护林员选聘、监督、管理工作,合理安排管护人员,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落实管护任务。结合单位实际制定考核方案开展考核工作。
第六条 林业企业、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等负责生态
资源管理和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选派职工或对外聘用护林员,并建立健全护林员管理机制,完成管护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当地林业服务中心及林业单位根据资源分布情况合理配置护林队伍,负责护林工作;要做好对乡镇(街道办)林业主管部门、辖区国有林场、林业企业、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工作,根据划定的管护责任区,建立乡镇(街道办、国有林场)、村(社区、办事处)和责任区层层相连的护林员管理组织体系。
第八条 乡镇(街道办)林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辖区
范围内护林员的管理和安排工作,履行直接管理部门职责。落实好年度管护任务,规范使用管护资金,与聘用的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将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落实护林员选聘、监督、检查、考核和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驻村护林员、建档立卡户贫困护林员的日常监管,制定村规民约。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到户的林地,由林权权利人委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统一管护,履行管护责任。
第三章 护林员职责
第十条 护林员职责
管护责任单位聘用护林员从事管护工作,护林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及省州市相关部门关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对管护责任区内的森林、草原的动植物资源等进行巡护,规范记录巡山日志,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要进行询问、检查,并做好人员信息登记工作。
(三)协助市乡村三级职能管理部门以及国有林业单位管理责任内的火源,巡查并报告火情火灾或野外用火等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情,应积极组织或参与扑救;及时劝止或报告盗伐林木、非法捕猎野生动物、非法侵占林地湿地草地
、人畜破坏造林地、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或异常死亡、毁林种植养殖以及毁坏宣传基础设施和管护设施的行为。
(四)按照管护协议(合同)条款做好相关工作,完成市、乡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协助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制订村规民约,协助调查处理各种涉林案件。
(五)模范带头遵守森林保护各项管理规定,逐步引导当地群众增强森林资源保护意识。
第四章 聘用与解聘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办)林业服务中心选聘护林员应当在市林草主管部门分配的护林员指标范围内开展聘用工作,国有单位根据资源分布情况合理配置护林队伍。
第十二条 管护责任单位是护林员聘用的主体单位。
市级林草主管部门与专职护林员(长期护林员)签订劳动合同,对护林员进行聘用管理。
国有林场作为国有权属地块护林员的聘用主体采用选派职工担任或者对外选聘的方式聘用护林员,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对护林员进行协议聘用管理。
乡镇(街道办)林业服务中心负责所有护林员的直接管理和安排工作,作为聘用主体与所有聘用护林员签订管护合同,对护林员进行聘用管理。
第十三条 护林员选聘程序
(一)乡镇(街道办)林业服务中心聘用护林员的:由乡镇(街道办)林业服务中心组织在驻地履行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五个环节的选聘程序。
公告:乡镇(街道办)林业服务中心在驻地公告护林员选聘事项。
申报:申请人向乡镇(街道办)林业服务中心提出报名申请。乡镇(街道办)林业服务中心按照护林员选聘条件,初步审查申请人资格,签署意见并汇总相关资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确定拟聘用护林员人选,并反馈乡镇(街道办)林业服务中心。
公示:乡镇(街道办)林业服务中心在驻地张榜公示拟聘用护林员人选,征求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天。
聘用: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履职的拟聘用护林员,报市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签订劳动合同,乡镇(街道办)林业服务中心与聘用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
(二)国有林场聘用护林员的,由本单位组织在所辖范围内履行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五个环节的选聘程序。
(三)林业企业、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聘用护林员的,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聘用。
第十四条 护林员选聘条件
(一)长期护林员:高中及以上文化,原则上应当为专业学校毕业,有一定的林业知识基础,年龄18岁以上40岁以下,身体健康,事业心、责任心强,具有很强的生态保护意识,愿意为保护森林努力工作,敢于与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做坚决的斗争,无破坏森林资源劣迹及其它各类违法乱纪行为。
(二)驻村护林员:在当地有一定的威信,一定的组织能力,敢说敢管,能专心致志的搞好森林资源管护工作。要求初高中以上文化,年龄在18岁以上55岁以下,退役军人优先;热爱林业工作,具有一定的林业基础知识,熟悉责任区范围及周边山区地形、林情,常年在农村从事农事活动;具备一定组织协调和口语表达能力,会当地少数民族语言,能与当地少数民族进行交流;无破坏森林资源劣迹及其它各类违法乱纪行为。
(三)建档立卡贫困户护林员: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年龄18岁以上55岁以下,能胜任林业工作。
第十五条 解聘
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解除管护协议并予以解聘。
(一)监守自盗毁坏资源的;
(二)长期脱岗在外不能正常履行护林员职责的;
(三)履职不力的:管护责任区内发生较大火灾、病虫害,年度防火期内脱岗未履职发生火灾1起或者在岗履职发生火灾2起,发生林木盗伐2-5立方米,发生重大森林案件、重大猎捕野生动物案件等未及时发现、报告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林业案件但故意隐瞒不报,或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有意知情不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对破案造成障碍的;
(五)违反管护协议的解聘条款规定,或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管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协议聘用、统一管理”的管理方式和管护协议“一年一签”的签约形式,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分解落实管护责任。
第十七条 管护责任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制订相关的管护管理制度,确定责任区的管护要求、管护方式、管护成效标准,确定护林员工作性质、出勤标准和劳务报酬,对护林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组织对护林员进行法律、规章、政策和业务技能等的培训。
义务:提供护林员正常履职必要合理的工作条件和佩戴标识,向护林员清晰明确交付管护责任区项目类型、面积、四至界限以及相关图文资料,足额及时向尽职护林员按管护协议约定发放劳务报酬。
第十八条 护林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足额及时领取劳动合同或管护协议约定的合理劳务报酬。
义务:认真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管护职责并完成相应工作,接受管护责任单位监督、检查、考核等管理工作,参加管理部门和管护责任单位组织的培训。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管护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森林、草原、自然保护地等资源分布状况、责任区地形地貌特点、地块通行条件、森林火险等级、管护难易程度、管理需要以及行政村组和自然地形界线等因素,本着便利管护原则,采用巡护、值守和辅助管理等管护方式合理安排护林员岗位。
巡护是指在管护责任区内进行巡护监查的方式;值守是指在检查卡点、瞭望台、防火哨、管护所(点)等固定地点值守履行管护责任的方式;辅助管理是指在管理部门和管护责任单位从事辅助性管理的方式。
第二十条 管护责任单位应当统筹考虑管护工作的实际,明确护林员专职或者兼职的工作性质。可以根据森林防火的工作特点季节性加密聘用临时护林员,具体天数由管护责任单位确定。
第二十一条 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和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通过建立护林员信息化管理系统,规范护林员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管护责任单位应当负责组织对护林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林业和草原方针政策、管理和管护业务规范、安全生产防护知识、林业和草原生产经营技能、创富致富内生动力教育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 市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管护责任单位统筹组织开展护林员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护林员履职,确保管护责任落实。
第二十四条 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管护责任单位应当为护林员履职创造必要的条件,统一配备管护工作标识,以及配置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第二十五条 管护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按照“优者奖,劣者汰”的原则,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实行绩效管理。
有下列之一者,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林草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适当奖励。
(一)在担任护林员期间,管护责任区全年无发生森林火灾、盗砍滥伐、乱捕滥猎、非法占征用林地,护林成绩突出的;
(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措施得力,使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
(三)拯救、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有功的;
依法制止或检举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坏林地、乱占乱用林地直接责任人有功的;为保护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与犯罪分子英勇斗争的。
(四)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护林员。
在聘用期间,违反有关规定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况严重程度,按一定比列予以扣发工资、解聘或辞退。
(一)护林员对管护片区的四至、范围不明确的,扣发1个月工资,再次检查仍不明确的,予以解聘。
(二)护林员管辖范围内发生毁林案件,护林员没有第一时间上报的,扣发当月工资;知情不报者,一经查实予以解聘。
(三)护林员为其他人员提供违规、违法信息、监守自盗的,直接辞退,并报相关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护林员防火戒严期间,每天24小时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凡不能正常通讯,经查无特殊原因的,按擅自离岗,扣发当月工资50%处理;旷工3天以下(含3天)者,扣发当月工资的20%;每月旷工、私自离岗累计达3天以上,扣发当月工资;年累计旷工15天(含15天)以上,予以辞退。
(四)护林员无故缺席乡(镇)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场组织的学习和工作汇报一次者,扣发当月工资的20%。
(五)发生违章野外用火,护林员没有第一时间上报的,扣发当月工资的20%。发生森林火灾不在现场的,扣发当月工资。
(六)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护林员。
第八章 考核
第二十六条 以百分制进行考核,具体由所辖直接管理责任单位进行考核。长期护林员及驻村护林员由乡镇林业服务中心进行考核,国有林场自行组织开展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年底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将按照20%的比例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 为进一步发挥森林资源管护人员的作用,切实加强森林管护工作,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根据国家、省、州级林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保工程森林管护的在册在岗人员,统一聘请的森林管护员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森林管护员考核采取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各管护站在考核时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考核评分标准进行严格考核打分,并张榜公布,相互监督,被考核人在无异议后签字认可。
第三十条 乡镇林业服务中心必须在每年12月5日前把护林员出勤情况报天保办审核。考核结果将作为绩效工资发放兑现依据。若出现管护站考核不严、弄虚作假者,将扣减管护站工作经费。
第三十一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管护责任区内林业法律法规及有关林业政策的宣传和执行情况;
(二)管护责任区内森林和林木、林地保护管理情况;
(三)管护责任区内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情况;
(四)管护责任区内森林防火宣传和巡查情况;
(五)管护责任区内宣传标牌等管护设施的保护管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评分标准如下。
一、考勤(25分)
1、出勤(15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和森林管护工作的特殊性,森林管护员每月必须出勤22天以上,缺勤一天扣2分,出勤不满15天者,全月考勤不得分。
2、巡山日记填写(10分)
认真如实填写《巡山工作日志》:巡山工作日志是记载森林管护员巡山的工作情况,是各级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和内容。对巡山情况进行进行完整记录,对发现情况及时处理或报告。巡山工作日志记录不清楚,或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发现一次扣2分,若出现5次以上(包括5次),不计该月考核分。
二、森林资源管理(60分)
1、林木管理(20分)
(1)及时制止管辖区内采伐天然林、非法挖树、毁林开荒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凡不及时制止、报告或瞒报一次扣2分,累计三次或森林管护员本人参与破坏森林资源的不得分。
(2)及时逐级上报管护责任区内发生的林政案件,隐瞒不报的,发现一次扣3分,发现两次以上(包括两次)不得分。
(3)依法管理责任区内的林木采伐,对没有按规定程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采伐林木的,管护人员不处理、不报告的,发现一次扣2分。
2、林地管理(10分)
发生超越授权范围的无证征占用林地案件,要及时逐级上报,隐瞒不报的,发现一次扣2.5分;对授权范围内的案件要及时查处,对不及时查处的,发现一次扣3分;对不按政策规定查处的,发现一次扣2分。
3、野生动植物保护(10分)
森林管护员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制止并及时查处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和一切破坏国家、省级保护植物的违法行为。发生超越授权范围的野保案件未及时上报的,发现一次扣2.5分。管辖区内发生乱捕滥猎国家、省级野生动物和破坏国家、省级保护植物案件,且影响较大的不得分。
4、森林防火(10分)
森林管护员负责辖区内森林防火宣传,在主要路口、交通要道按上级要求书写森林防火宣传标语;严格执行林区野外用火规定;森林防火期内,随时巡查辖区内的山头地块,排查火险。若有火警、火灾发生,必须立即报告保护区管理站、管理局,并组织人员及时扑救,瞒报、漏报的扣2分,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扣5分,发生重大火灾和特大火灾案不得分。
5、标志牌保护(5分)
森林管护员负责管护责任区内林业宣传标志标牌的保护和一般维护,标志标牌被人为破坏不进行维护或不报告的,发现一次扣2.5分,出现标志标牌被盗的不得分。
6、森林病虫害防治(5分)
森林管护员负责责任区内森林病虫害的监测及报告,并密切配合搞好责任区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对发生森林病虫害未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或不配合进行病虫害防治工作的,不得分。
三、工程宣传(10分)
1、现场宣传(5分)
森林管护员及时用标语、宣传单和召开院落会等形式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天保工程等工程政策,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政策,提高全民护林防火意识,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经常开展宣传工作(有记录并可查实),效果明显(群众对天保政策清楚)的得5分,未进行宣传的不得分。
2、媒体宣传(5分)
鼓励森林管护员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对天保工程、保护区资源管理进行正面宣传,在各级媒体上发表文章。发表一篇宣传文章得2分。
四、其它工作(5分)
森林管护员完成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的得5分,交办任务未完成,一次扣2 分。
第三十二条 根据森林管护员的年度考核,评定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并以此作为对森林管护员的奖惩、辞退、工资的依据。综合考核评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 79分以下为不合格。
1、优秀:年度考核95分以上,给予表彰奖励。
2、合格:年度考核85分以上94分以下,发给全额工资。
3、基本合格:年度考核75分以上,84分以下,按比例扣发第十二个月工资的20%。
4、不合格:年度考核74分以下,不支付第十二个月的工资,个人予以辞退。
第三十三条 考核评分结果与个人年度绩效工资发放挂钩。绩效考核档次及奖金由评分决定,不合格者不予发放绩效并给予解聘。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景洪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