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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景洪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 来源 :景洪市烟草专卖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5-01-22 11: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结合景洪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云南省景洪行政辖区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另行制定。(详见附件6)

第三条 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应当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或有明确的区域界线。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面向公众经营。

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全开放(店面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不受限进出),具备消费者无需经过生活场所直接进店或直接挑选商品的条件;应有墙体等固定物理隔断,能将经营场所与生活场所完全隔离,经营行为不受生活活动的影响

第四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尊重历史的原则,综合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

第五条 零售点布局采用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以及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等布局标准。

第二章  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六条 本规划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区域零售点规划数,并划定单元网格。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是指单元网格内可设置零售点的数量。总量规划数是指景洪辖区范围内所有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之和。

除本规划规定的特殊区域外,单元网格内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数时,该单元网格不予新设零售点。

第七条 本规划根据零售市场状态、交通状况、人口热度、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零售点间距。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测量的总体原则为两个零售点门边到门边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详见《云南省景洪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附件1)。

 辖区内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相对封闭的内部等候区设置2个零售点相邻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米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西双版纳嘎洒国际机场航站楼内设置6个零售点,相邻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辖区内部队、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封闭式特殊区域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辖区内高速公路单侧加油站(含服务区)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第十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及规划区域、单元网格等情况详见《云南省景洪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2)及《云南省景洪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网格示意图》(附件3)。

十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因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但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除外;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的摊、点、 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彩钢房)、临时占道的建筑等

(六)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等或居民楼内公用道、楼梯间等;

(七)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八)街道办事处区域中小学幼儿园的校门口(含正门、侧门、后门通道等所有门,不论是否使用)100米乡镇区域中小学幼儿园的校门口(含正门、侧门、后门通道等所有门,不论是否使用)50米内;

(九)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包括但不限于位于新建楼盘、商业综合体,未完成交接房手续或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房时间前申请;经营业态存在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或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经营业态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烟花爆竹、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务、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饲料、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宠物店、水产品、母婴店、渔具店、农资产品销售、儿童游乐场、糕点烘焙、丧葬用品、生鲜专营、冷链制品、成人用品店、幼小托管服务机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十二 优抚对象、社会弱势群体等特殊群体申请零售许可证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本规定政策,同一特殊群体申请人在云南省内仅适用一次。

十三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本单元网格内新址经营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50%执行。

申请变更到本市其他单元网格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第十四条 因中小学及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歇业并在原单元网格内新址申请新办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50%执行。

在本市其他单元网格申请新办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标准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第三章  附则

十五 本规划实施后,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调整的,根据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后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并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实施

十六 本市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每季度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对辖区单元网格零售点合理容量进行动态调整并公示后实施,详见《云南省景洪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附件4)。

十七 对暂不符合本布局规划条件的申请人,实行排队轮候制度。排队轮候制度详见《云南省景洪市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附件5)。

符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情形且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的申请人不实行排队轮候制度。

十八 本规划中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等。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第十九条 本规划指的特殊群体包括以下几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的残疾人;烈属(烈士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退役军人持有政府、军队有关部门颁发的残疾证、烈属证、革命烈士证、退役军人证等证明材料。

二十 本规划中“以上”“不低于”“不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二十一 本规划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十二 本规划由云南省景洪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二十三 本规划自20253月1日起施行。20237月1日起实施的《景洪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烟专〔2023〕1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附件1:云南省景洪市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docx

2.附件2:云南省景洪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docx

3.附件3:云南省景洪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网格示意图.docx

4.附件4:云南省景洪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docx

5.附件5:云南省景洪市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docx

6.附件6:云南省景洪市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