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景市监罚〔2021〕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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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1-02-22 16:40
李*保,男,份证号码:53253******,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联系电话:1512*******。
2021年1月29日,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文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在景洪市普文镇农场三队路口从事食品摊贩(小吃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本局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月29日期间,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景洪市普文镇农场三队路口从事食品摊贩(小吃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除去合理的成本后,牟取违法所得壹仟元整(¥1000.00元)是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2021年1月29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三页;2.2021年2月1日询问通知书一份一页;3.2021年2月1日询问笔录一份三页;4.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5.经营场所照片二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属无照经营行为。
在调查中,当事人请求从轻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元整(¥1000.00元);
二、并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叁仟元整(¥3000.00元)。
上述处罚内容本局已于2021年2月9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银行缴纳罚款(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西双版纳州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景洪市财政局;款项来源: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中国足球彩票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