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景)应急罚〔2024〕12-1号)
- 来源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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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5-01-07 10:34
被处罚人:李某 性别:男 年龄:XX岁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家庭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XXXXXXXXXXXXXXXXX 邮政编码:666100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所在单位:XXXXXXXXX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景哈乡XXXX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景洪市应急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XXXXXXXXX有限公司存在下列问题:1.制粒车间内堆积大量粉尘,且设备上生产造成的积尘未清理,现场积尘严重。2.木材加工车间火花探测消除装置安装在砂光机和锯切机公用的主通风管道上,未设置在与砂光机连接的支风管上面。李某作为XXXXXXXXX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案件移交清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1000元(大写贰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使用《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的缴款渠道进行缴款,请与景洪市应急管理局财务室(联系电话0691-2161511)开具财政票据后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景洪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2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