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 来源 :景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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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5-03-26 10:31
序号 | 违反行为 | 法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备注 | ||
1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八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照每吨袋装水泥处300元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规使用袋装水泥,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
严重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违规使用袋装水泥一吨以上的。 | 按照每吨袋装水泥处300元罚款。 | ||||||
2 | 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九条:州(市)政府所在地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及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并分期分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特种砂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的; (三)施工现场30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 (四)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200立方米以下或者砂浆使用总量100立方米以下的。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砂浆处100元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规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行为,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
严重 | 违规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拒不改正的或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为违法建筑的,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向违法建筑供应建设的。 | 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砂浆处100元罚款。 | ||||||
3 |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范围外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十条: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范围外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 (一)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水泥的; (三)施工现场50公里范围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 (四)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50吨的。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照每吨袋装水泥处300元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规使用袋装水泥行为,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
严重 | 违规使用袋装水泥,拒不改正的或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为违法建筑的,使用袋装水泥向违法建筑供应建设的。 | 按照每吨袋装水泥处300元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