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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景应急罚〔2024〕执法18—1号

  • 来源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5-03-26 11:17

被处罚人:晁某岩    性别:男    年龄:52岁

身份证号:5328xxxxxxxxxxxx74

现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宣慰大道xx号x栋

邮政编码:666100    联系电话:13988xxxx02

工作单位:景洪龙腾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11月8日,景洪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景洪龙腾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问题:企业未提供2024年安全生产责任书,无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证据一:景洪市工贸企业现场检查专家意见表(2024)1份;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景应急现记〔2024〕基础127号)1份;证据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景应急责改〔2024〕基础127号)1份;证据四:立案审批表(景应急立〔2024〕执法18号);证据五:询问笔录1份;证据六:案件延期审批表(景应急事审〔2024〕执法18号)1份;证据七:劳务协议书2份;证据八:学习与考试证明(电工)1份;证据九:景洪龙腾橡胶有限责任公司火灾事故应急演练方案1份。证据十:关于安全管理人员任命的通知1份;证据十一:景洪龙腾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双控”机制建设管理制度汇编1份;证据十二:2024年11月份西双版纳龙腾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整改记录表1份。证据十三:景洪龙腾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安全隐患整改报告1份;证据十四:景洪市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表1份;证据十五:景洪龙腾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卫生清扫检查、清扫记录1份;证据十六:安全技术服务合同1份;证据十七:202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1份;证据十八:景洪龙腾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会议记录1份;证据十九:整改复查意见书(景应急复查〔2024〕基础127号)。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处人民币21000元(大写贰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的缴款渠道进行缴款,请与景洪市应急管理局财务室联系(联系电话:0691-2161511)开具财政票据后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