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景交罚定字(2023)第391号)
- 来源 :景洪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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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3-11-01 11:23
当事人 |
个人 |
姓名 |
任井泉 |
身份证 |
23040519XXXXXXXXXX |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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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33249X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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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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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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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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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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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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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0月7日15时00分至16时00分当事人任井泉运营云KD16XXX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载客从大佛寺到告庄,当事人未接到平台订单,在线下巡游揽客。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当事人巡游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给予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费渠道缴纳,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六十日内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国足球彩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景洪市交通运输局(印章)
2023年10月1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