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西景交罚(2023)348号)
- 来源 :景洪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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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3-11-01 11:06
当 事 人 |
姓名 |
姓名 |
支胜聪 |
性别 |
男 |
身份证号 |
51253419XXXXXX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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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云南省西双版纳景洪市勐海路105号 |
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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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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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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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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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0月1日16时22分景洪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景洪市宣慰大道检查时发现,当事人 支胜聪驾驶云KN9XXX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载客一名,车身未粘贴网约车标识。经调查,乘客2023年10月1日16时06分在滴滴出行平台下单,由云KN9XXX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载客从旅游巷红太阳酒店上车运送至景洪市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医院下车,到达目的地后按滴滴出行平台收取(所载乘客)运费人民币9.10元,该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当场对驾驶人进行询问调查,所述情况一致。支胜聪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现场视频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支胜聪叁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费渠道缴纳,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六十日内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国足球彩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2023年10月0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