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景 )应急罚〔 2021 〕15-2 号
- 来源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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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1-11-04 15:40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 景 )应急罚〔 2021 〕15-2 号
被处罚人: 李刚 性别: 男 年龄:57 身份证号:32062219******3893
家庭住址: 江苏省如皋市九华镇马桥村十组2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189****3561
所在单位:如皋市百草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项目经理 单位地址:如皋市长江镇郭园居委会原经管大楼1幢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2月27日下午16时40分许,在景洪市勐海路泼水商业广场A座2006号(深海捞牛肉海鲜自助火锅)发生一起其它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李刚作为如皋市百草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景洪市勐海路泼水商业广场A座2006号(深海捞牛肉海鲜自助火锅店)项目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主要证据: 1.询问笔录;2.死亡证明;3.装饰工程施工合同;4.个人收入证明(李刚);5.现场图片;6.事故调查报告。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第十八条第五项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第九十二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9936元人民币(玖仟玖佰叁拾陆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景洪市财政局 ,账号 134008858459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景洪市 人民政府或者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