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景 )应急罚〔 2021 〕14-2 号
- 来源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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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1-11-04 15:44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 景 )应急罚〔 2021 〕14-2 号
被处罚人: 卢正艳 性别: 女 年龄: 32 身份证号: 53212619******0926
家庭住址: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细沙乡阳堡村公所硝水田一社42号 邮政编码: 650000
联系电话:183****5519
所在单位: 云南世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 项目经理 单位地址: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13-2号海归创业园1幢355-17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4月21日13时20分许,在景洪市嘎洒镇曼点水库输水管道工程第五标段隧道工区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卢正艳作为云南世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曼点水库输水管道工程第五标段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主要证据:1.询问笔录;2.死亡证明;3.授权委托书;4.施工合同;5劳动关系证明;6.现场图片;7.个人收入证明(卢正艳);8.事故调查报告。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第九十二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9290元人民币(壹万玖仟贰佰玖拾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景洪市财政局 ,账号 134008858459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景洪市 人民政府或者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景洪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