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景 )应急罚〔 2021 〕17-1 号
- 来源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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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1-11-04 15:59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 景 )应急罚〔 2021 〕17-1 号
被处罚单位: 西双版纳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地址: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度假区二期菩提大道旁林语风尚10C栋4单元302号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周常勇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39****9136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1月28日下午16:00时许,在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二期榕林时光一期项目施工现场3号楼屋面安装钢结构造型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西双版纳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作为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二期榕林时光一期项目施工现场3号楼屋面钢结构安装承包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主要证据:1.询问笔录;2.死亡证明;3.屋面钢结构制安合同;4.劳动合同;5.劳务人员受损赔偿协议;6.现场图片;7.事故调查报告。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20万元(贰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景洪市财政局 ,账号 134008858459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景洪市 人民政府或者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景洪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