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景 )应急罚〔 2021 〕18-2 号
- 来源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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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1-11-04 16:17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 景 )应急罚〔 2021 〕18-2 号
被处罚人: 胡平 性别: 男 年龄: 28 身份证号:51052119******7977
家庭住址: 四川省泸县潮河镇红兴村一社6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182****7597
所在单位: 自贡富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职务: 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新城古盐道华润·龙湖雅居3栋1-5-23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5月26日08:55分许,在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榕林时光一期项目施工现场1号楼12层电梯客梯井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 ,造成1人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胡平作为自贡富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授权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主要证据:1.询问笔录;2.居民死亡证明;3.土建劳务作业分包合同;4.劳动合同;5.授权委托书;6.个人收入证明(胡平);7.事故调查报告。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第十八条第五项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第九十二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33000元人民币(叁万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景洪市财政局 ,账号 134008858459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景洪市 人民政府或者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景洪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