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景 )应急罚〔 2021 〕13-2 号
- 来源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1-11-04 16:13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 景 )应急罚〔 2021 〕13-2 号
被处罚人: 马勇 性别: 男年龄: 52 身份证号: 44022519******0496
家庭住址: 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隧道二处家属楼1号楼11单元201室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150****7555
所在单位: 杭州杉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职务: 授权负责人 单位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市锦城街道国联大厦1幢2503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 5 月 1 5日1 4 时05分许,在景洪市勐罕镇景寨隧道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马勇作为杭州杉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授权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未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立即处理。主要证据:1.询问笔录;2.死亡证明;3.授权委托书;4.现场照片;5.个人收入证明(马勇);6.事故调查报告。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第十八条第五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第九十二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2960元人民币(壹万贰仟玖佰陆拾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景洪市财政局 ,账号 134008858459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景洪市 人民政府或者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景洪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