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景 )应急罚〔 2021 〕12-1号
- 来源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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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1-11-04 16:08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 景 )应急罚〔 2021 〕12-1号
被处罚单位: 周口安达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周口市八一路南段(百盛国际)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丁拥军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93****8081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4月19日16时许,在野象谷站机电安装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周口安达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主要证据:1.询问笔录;2.死亡证明;3.机电安装劳务工程合同;4.赔偿协议;5.云南省农民工劳动合同;6.事故调查报告。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23万元(贰拾叁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景洪市财政局 ,账号 134008858459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景洪市 人民政府或者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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