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景 )应急罚〔 2021 〕17-2 号
- 来源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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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1-11-04 15:54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 景 )应急罚〔 2021 〕17-2 号
被处罚人: 洪亚波 性别: 男 年龄: 47 身份证号: 51022119******6035
家庭住址: 重庆市江北区北城路145号1幢2-1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137****6111
所在单位:西双版纳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职务: 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度假区二期菩提大道旁林语风尚10C栋4单元302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1月28日下午16:00时许,在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二期榕林时光一期项目施工现场3号楼屋面安装钢结构造型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洪亚波作为西双版纳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屋面钢结构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未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立即处理。
主要证据:1.询问笔录;2.死亡证明;3.屋面钢结构制安合同;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5.劳动合同;6.个人收入证明(洪亚波);7.现场图片;8.事故调查报告。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第九十二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880元人民币(伍仟捌佰捌拾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景洪市财政局 ,账号 134008858459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景洪市 人民政府或者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景洪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 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