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农场、度假区、园区管委会,市委和市级国家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中央、省、州驻景各有关单位∶
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景洪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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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洪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控制吸烟的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营造良好的公共环境,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国足球彩票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景洪市卫生健康局是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三条 本市区域内的下列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录像厅、歌舞厅、图书馆的阅览室;
(二)室内体育馆(场);
(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候车(机、船)室;
(四)医疗卫生单位的候诊室;
(五)商场、书店。
第四条 教育、文化、卫生、新闻等部门应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劝阻吸烟的社会宣传。
第五条 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第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七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吸烟区(室)。
第八条 拒绝、阻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市开展"无吸烟单位"的申报、命名活动。"无吸烟单位"的称号由单位申请、经市爱卫办初审,报市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命名。
命名后的"无吸烟单位",因禁止吸烟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经查实,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命名,并在媒体上通告。
第十条 卫生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